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纳入国际收支统计

25.11.2013  16:23

  昨日,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获悉,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主要涉及了六个方面的修改内容,其中包括统计范围扩大,将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纳入统计申报范围;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等。

   申报主体扩至非中国居民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介绍说,《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新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而根据原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即流量),没有包括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即存量)。

  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三是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根据对申报主体的修改情况,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六是删除原《办法》中的有关罚则,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记者李震)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