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下属金矿被盗采两亿 至今无人担责
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中金黄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国有大型企业
潼关中金矿业向潼关县人民政府等部门递交的官方报告 摄/法制晚报记者 萧窦
位于陕西省的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潼关中金矿业)是中金黄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国有大型企业,日前,该公司提供的一份报告称,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超过3万吨黄金矿石被非法开采。
《法制晚报》记者在当地调查发现,潼关中金矿业对于地方私营企业非法开采的行为很无奈,他们曾多次向当地县政府、矿山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发报告,“恳请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强硬措施,依法打击非法越界行为。”而当地执法部门表示“情况比较复杂”。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称,“情况复杂,正在进一步调查。”
国企报告
“金城”国企 遭遇非法开采
10月30日,陕西省潼关县桐峪镇,写有“0公里至4公里”标牌的班车上,司机不断地按着喇叭,提醒街道上的行人们注意避让。
这条并不宽敞的道路,盘山而建,蜿蜒至桐峪镇所在的小秦岭的深处。在当地问路,人们通常会问“去几公里”?那辆班车上标注的“0公里”,原为峪中一个金矿职工班车始发站,当地都是顺峪道上行按照公里计程取名。
桐峪镇所在的潼关县,地处陕、晋、豫三省交界,素有“西北咽喉道,秦地东大门”之称。 其所处的小秦岭金矿区拥有丰富的黄金储量,史料显示,早在北宋时期,这里就有小规模民众采金的记载。
新中国成立后,潼关的黄金开采、冶炼产业快速发展,现已成为当地的重要产业。上世纪90年代中期,陕西省潼关县就已是全国闻名的“黄金万两县”,被冠以“华夏金城”之称。
为了促进黄金产业发展,借着“央企进陕”的机遇,潼关县政府逐年加强与央企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黄金)的合作。
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和潼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联合组建。
但最近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潼关中金矿业多次通过报告、公函甚至报案等方式,反映其矿权区域内的国有黄金矿石,遭遇当地私营企业非法开采。
该公司的一份报告称,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超过3万吨黄金矿石被非法开采。
项目负责人讲述
进入“自家”巷道 发现有人开采
10月31日上午,潼关县桐峪镇,潼关中金矿业1056坑口采矿项目负责人周大利点燃了一根香烟,猛吸了几口。
3分钟前,周大利刚刚在电话里和财务员确认,几十万的现金终于筹措好了,工资可以发放给员工们了。在忙碌数天后,他终于松了口气,但脸上依然写满愁容,因为在他那本数千万元的亏损账单上,又将添上一笔巨款。
2011年,通过竞标,周大利成为潼关中金矿业所辖1056金矿坑口等两个坑口的采矿项目负责人。这两个坑口,地处潼关县桐峪镇的一处山中,矿脉丰富,且黄金品位很好。
2012年4月,周大利正式开始负责对1056坑口进行采矿作业。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当他的采矿队进入矿坑的巷道内时,发现已经有人在那里开采了。
据周大利介绍,已经占据矿口进行开采的工人,来自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可根据矿权区域划定范围看,1056坑口属于潼关中金矿业。
周大利回忆,当时不仅交涉无果,对方还采用炸毁巷道、向1056坑口主巷道吹石灰粉等方式,将他的采矿队赶了出去。在随后半个月里,对方多次采取强硬手段阻挠周大利的采矿队,周大利多次向矿山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报警,但对方仍在进行作业。
多次举报地下非法开采
周大利介绍,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上述开采者通过地下巷道越界,在1056坑口14号矿脉区的6个采区作业,1.6万吨原本属于国有的黄金矿石流失。
1.6万吨黄金矿石意味着什么?经过专业机构对巷道内矿石的鉴定,被越界开采的区域里,黄金矿石的金品位在3.21至49.34之间,简单说即一吨黄金矿石出金量在3.21克至49.34克之间。如果金品位取平均值,即使是按照当时最保守的300元/克的价格计算,价值就已经过亿。
和周大利的遭遇相似,潼关中金矿业西峪—桐峪探矿工作面项目负责人孙士军(化名)介绍,2012年10月,一家当地私营金矿企业的工人,同样通过地下巷道,打通了西峪—桐峪所属的探矿工作面,在地下越界600米进行非法开采。孙士军保守测算,一万余吨价值在5000万元左右的国有黄金矿石被非法开采。
周大利和孙士军告诉记者,他们就以上情况多次以书面形式向潼关中金矿业管理层反映。潼关中金矿业也迅速和当地政府沟通,并向执法部门报案。
央企恳请
应对非法开采行为严查
周大利和孙士军所反映的情况,在潼关中金矿业方面得到证实。
潼关中金矿业官方文件显示:通过非法手段开采国有金矿的私营企业主要涉及两家。
2013年9月23日至10月11日,潼关中金矿业多次以公司官方发文形式,向潼关县人民政府、潼关县国土资源局及潼关县矿山综合执法局等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国有黄金矿石被非法开采情况,并请求当地政府部门依法严查。
9月23日,潼关中金矿业官方向潼关县矿山综合执法局递交《关于XX公司八坑非法进入我公司“西峪—桐峪”探矿权区域进行非法开采的报告》。该文件所述事件,正是发生在孙士军所反映的区域。
潼关中金矿业在官方报告中称,2012年10月,有关部门处理后,盗采企业停止了在透点附近的生产。但在2013年9月23日,对方20多人扒开透点,强行进入潼关中金矿业作业面,殴打施工工人,并抢走、毁坏相关设备。因此潼关中金矿业递交官方报告,请求潼关县矿山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对方的非法开采活动进行清理。
10月29日上午,潼关中金矿业一中层领导也向《法制晚报》记者证实,上述文件是由公司官方递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文件中所述内容属实。
记者了解到,10月10日、10月11日,潼关中金矿业又分别向潼关县人民政府、潼关县国土资源局递交官方报告等文件,请求当地政府部门依法严查,保护国有资源。
当事人讲述
非法开采企业偷运、抢运
在这些文件中,周大利、孙士军等所述内容均有明确提及,包括总计超过3万吨国有黄金矿石被非法开采以及价值巨大等内容。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属于潼关中金矿业的矿权区被非法开采的情况被反映。
上述文件及相关情况,亦得到潼关中金矿业多名管理层人员证实。
10月29日上午,记者到潼关中金矿业采访时,遇到该公司武装保卫部杨部长。杨部长证实,潼关中金矿业多个矿权区在过去1年多时间里被当地几家私营金矿企业非法越界开采。
杨部长透露,事发时武装保卫部都有人去,潼关县矿山执法局也有人去处理。不过,被非法开采的国有黄金矿石并未被追回。杨部长表示,非法开采企业都是偷运、抢运,而潼关中金矿业武装保卫部并无执法权,对此力不从心。
10月30日,潼关中金矿业另一名参与处理上述事件的领导向记者直言,非法开采事件发生后,公司多次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要求严查,但除了部分非法开采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外,并无明显进展。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简介
据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简称中国黄金)官方网站介绍,中国黄金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黄金行业唯一一家中央企业。
组建于2003年初,其前身是成立于1979年的中国黄金总公司。中国黄金是中国黄金协会会长单位,是世界黄金协会在中国的唯一会员单位。
中国黄金下设中金黄金、中金国际、中金珠宝、中金建设、中金资源、中金辐照、中金贸易7大板块。
▲潼关中金矿业向潼关县人民政府等部门递交的官方报告 摄/法制晚报记者 萧窦
执法部门:“当地情况比较复杂”
10月29日,记者来到潼关县矿山综合执法局了解情况。潼关县规定,凡是涉及到矿业的案件均由该部门处理。公开资料显示,该执法局由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等多部门组成。
关于潼关中金矿业所反映的国有金矿被非法开采的情况,该局办公室一名姓韩的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县矿山综合执法局一直在出面协调处理。” 他介绍,中金黄金所反映的情况中,涉及到矿权区是否越界的问题,必须得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划定。他还强调,执法局只负责现场协调,矿权区划定是由当地矿管局来负责。对于记者提出的“是否对涉嫌非法开采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时,韩姓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要求对方停止在纠纷区域生产。当记者追问国有金矿被非法开采为何不严查和追缴时,韩姓工作人员表示,“当地情况比较复杂”。
随后,记者来到潼关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该局办公室一名王姓主任表示不清楚情况。潼关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李股长向记者确认,原本属于央企潼关中金矿业管理的黄金矿资源,确实被当地私营矿业公司违法越界开采。
潼关中金矿业一名负责人表示:“矿权的界定早有定论,事件发生后,我们曾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对区域划定勘测,已经确认对方越界盗采,可我们没有执法权,还得靠地方政府。”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
11月13日,记者通过书面形式,向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提出采访要求。该公司负责宣传的朱处长向记者表示:“我们非常重视此事,已经向相关领导汇报,由于情况复杂,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
越界开采 可追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于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上述法律规定,要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而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