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双方均有纳税义务

18.04.2014  12:02

不履行纳税义务将受罚

  记者了解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省教育厅在南昌举办了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政策及服务措施宣讲会,指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双方机构均有纳税义务,而不履行纳税和扣缴义务将面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悉,我省中外合作办学自1996年开展以来,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40多所大专院校及中学取得了中外合作办学资格,合作项目达到101个,这些项目中既有学历教育,也有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不仅是教育活动,也是经济活动,随着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影响和制约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发展、做大做强的因素也逐渐显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国际税收意识薄弱、政策宣传的缺位,导致非居民税收的流失,国家税基的侵蚀;由于不了解税收等相关政策,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机构在签订合作办学合同中处于被动和不利位置;一些教育机构在走出去办学中面临税收歧视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中外双方机构及个人均有纳税义务,中方机构还对支付给外方机构和个人的所得负有法定扣缴义务。外方机构在构成常设机构时,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与常设机构有联系的境外所得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外方个人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条件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对不履行纳税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被追缴税款的同时,还将面临应缴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外方人员还会留下不良纳税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我省国地税机关将联合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税收检查,并在中外合作办医、来华商演非居民税收管理上加强合作。(记者 曲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