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12.01.2015  19:0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4]809号

  中药材是中医药事业传承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中药材物流是我国药品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推动建立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促进中药材流通现代化,提升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国每年中药材的物流总量约1700万吨,其中,大宗中药材与贵细、毒麻限剧中药材占80%以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药材物流体系建设取得一定进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药材物流体系不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扩大的矛盾愈发突出,主要表现为:中药材产地加工与包装、仓储设施分散落后,现代养护技术匮乏,中药材物流的集约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较低,服务功能不完善,为中药材的质量安全带来一定隐患。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于提高中药材流通的组织化、现代化水平,提升中药材流通对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中医药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以提高中药材物流的集约化现代化水平和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为宗旨,以加强政府规划与政策引导、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强化现代科学技术和新型管理方式应用为基本原则,推动中药材流通方式与物流技术变革,逐步完善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保障中药材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促进我国中药材产业及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初步形成采收、产地加工、包装、仓储和运输一体化的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基本满足中药材专业市场与电子商务交易的物流需求,基本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具体目标为:中药材物流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中药材主要产销区为流通节点的物流基础设施和流通网络基本建成,大宗中药材与贵细、毒麻限剧中药材实现集中仓储;物流信息化管理技术和中药材新型养护技术普遍应用;流通追溯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大中型中药材物流企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中药材产地加工基地。推进适合产地加工的中药材品种产地加工集约化,逐步改变中药材分散、粗放的产地加工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中药材经营企业、中药饮片与制药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市场主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与中药材特性,在大宗中药材主要产区建设集约化、规模化的产地加工基地,以专业、规范的中药材干燥处理等技术提升中药材品质。

  (二)规范中药材包装。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包装标识,切实转变中药材无包装、滥包装、无标识的局面。中药材产地加工基地应当承担中药材的包装责任,引导药农和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在产地加工基地实行统一规范包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包装标识中记录中药材种植、交易主体与中药材质量等相关信息,形成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的信息源头。

  (三)建设集中仓储配送网络。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建设中药材标准化、规模化仓库,逐步改变中药材分散储存、民宅储存的落后状况。根据中药材的流量流向、现有仓储设施规模以及交通设施状况,按照既要保证供应又要减少迂回运输的原则,重点围绕大宗中药材主产区与中药材专业市场,合理布局标准化、社会化的中药材仓储基地,建设以主产区集中仓储为主、销区中转仓储为辅,产区仓储与产地加工包装基地相结合、销区仓储与交易市场相配套,辐射全国的集约高效的中药材仓储配送体系。

  (四)推广应用现代物流管理与技术。推广应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中药材干燥、包装、搬运、装卸等方面的机械设备,改变中药材人背肩扛、手工操作的现状,提高中药材物流的机械化水平;推广应用仓储管理系统(WMS)及条形码、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技术,对中药材交易主体与加工包装、入库验收、储存养护等各方面各环节的信息实施电子化管理,并与流通追溯体系无缝对接,提高中药材物流的信息化水平;消除磷化铝熏蒸现象,防止在中药材产地加工与仓储期间滥用硫磺熏蒸,按照安全环保与节约的原则,根据各类中药材的特性,推广应用气调养护、低温养护等先进适用的储存养护技术和方法,保障中药材的品质与安全。

  (五)完善中药材专业市场的配套物流服务功能。根据全国中药材仓储配送体系的总体要求与专业交易、电子商务的物流需求,配套建设规模化仓库设施,完善物流服务功能,推动解决中药材专业市场配套仓储设施缺乏及分散落后的问题。中药材专业市场与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自行或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建设中药材仓库,提供中药材公共仓储服务,对专业市场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中药材实施统一、规范的验收、仓储与养护管理。专业市场及市场配套仓储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要求,查验市场交易的中药材包装标识与编码,切实落实中药材流通追溯制度。

  (六)做强做大中药材仓储物流企业。鼓励中药材仓储物流企业立足中药材物流需求,建设规模化仓库,提供产地加工包装、质量检测、储存养护与运输配送等一体化物流服务,逐步改变单一出租仓库的粗放经营状况。鼓励中药材经营企业与中药饮片企业投资建设社会化的中药材物流企业。鼓励具有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企业与其他物流企业合作开展中药材仓储物流业务。中药材仓储物流企业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与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为中药材担保融资提供仓储监管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通过收购、合并、参股等多种兼并重组的方式,实现中药材物流的跨区域、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与政策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纳入药品流通和商贸流通工作体系进行统筹规划。积极会同当地中药材产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可结合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在充分整合相关商贸发展促进资金基础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中药材集约化产地加工基地、社会化仓储基地建设方面提供土地、资金、融资支持,组织引导广大药农与市场商户委托中药材经营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进行中药材集中加工与仓储。

  (二)健全中药材物流标准体系。组织宣传贯彻商务部公布的《中药材仓库技术规范》、《中药材仓储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动员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制订中药材气调养护、产地加工、包装、运输等行业标准,研究制订有关中药材物流质量管理的国家标准,尽快形成覆盖中药材物流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三)推行中药材仓储质量认证制度。探索由相关行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从事中药材产地加工与仓储服务的企业开展中药材仓储质量认证,并做好认证结果与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工作的衔接,确保从事中药材公共仓储服务的企业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建立中药材仓储专业性行业组织,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中药材标准制订与宣传贯彻、人才培训、专业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行业协会深入研究中药材物流体系建设相关问题,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交流,积极倡导和推广新型物流模式,促进中药材现代物流健康发展。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