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山:中院副院长成"老赖"让民情何堪?
日前,媒体报道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晔拖欠贷款,河南高院调查后查明情况属实,决定给予王晔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建议漯河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漯河市委、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免去王晔漯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职务。(5月20日中国新闻网)
"人无诚信不立,家无诚信不和,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中院副院长为何不能明白这么简单的道理,借款后拒不偿还,还发表失信言论,"老赖"形象昭然若揭,其不仅严重违反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官职业操守,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可谓是十分恶劣。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虽有自主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权利,但也有履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不论借款人是普通百姓,还是单位法人,都应自觉遵守相关权利和义务。作为中院副院长更应懂法守法,法规面前岂能有例外。
一段时间以来,公职"老赖"现象频发,一些官员不仅公开欠账,而且公然拖欠不还,党政干部欠贷难收,尤其是政法部门人员贷款最难收,已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在于自恃懂法,公家的钱,能拖则拖,只要不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一旦拖延到错过有效起诉期,法院就不会再受理起诉,最终成为死账。该事件反映出一些官员复杂的社会心态和官场弊病,利用自己特殊身份的掩护,贪婪侵吞银行贷款,骗获不义之财。
欠贷不还本就是对社会诚信和法律法规挑战,该中院副院长的"老赖"行为已让老百姓瞠目结舌,不知其还有何资格在群众面前去谈维护社会的诚信和法律的尊严?这已经远不是经济问题那么简单,作为领导干部丧失诚信,不仅影响良好社会风气的树立,损害社会和谐稳定氛围,而且是对"三严三实"要求和好干部标准的公然践踏。
值得追问的是,65万的贷款也不是一个小数目,贷款时间如此长,其用途是什么?是用于私人经商、投资?还是以自己的"特权"身份为他人贷款谋利?如果是自己经商投资,这岂不违反了相关纪律规定。其实,河南省政府早在2006年8月的一次电视电话会上就明确提出,"领导干部欠贷不还,就不适合再当领导干部,一定要免职。"虽然现已归还全部贷款和利息,但其难逃党纪政纪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