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叔嫂为争房地产对簿公堂 法院、国土联动联调再续亲情

27.10.2014  19:17

为争房地产,六旬叔嫂反目对簿公堂,人间亲情难抵金钱诱惑。兄嫂怀揣32年前的一纸分家书,小叔手捧21年前的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究竟孰是孰非?

事情缘起于婺源县城蚺城街道东门街的一幢老屋,老屋主要由正屋和空地两部分组成,老屋的主人已过世多年,留下大儿子张大(化名)、小儿子张二(化名)。时间追溯到1981年11月12日晚,两兄弟商定采用拾勾的方式对老屋进行分割,并约定抽到正屋者需在3年内付给空地者325元作为补偿。根据拾勾结果,张二得正屋,张大得空地。此后,搬进正屋的张二不但未付给张大325元,而且还在空地上新建了一栋房屋。1986年,紫阳镇政府为新房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权人登记为张二,面积为65.21㎡。1993年,婺源县政府分别为新房和正屋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新房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二,面积为64.11㎡;正屋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二与张大共有,面积为69.45㎡。2001年,因正屋年久失修行将倒塌,张二耗资2万元对房屋进行了修缮。2005年,张大过世。2014年,张大的妻子即王氏(化名)一纸诉状将小叔告上法庭,要求张二搬离正屋并确认正屋归其所有。因正屋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由于正屋的土地使用权已登记为两兄弟共有,正屋的所有权必将登记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如没有特别约定,双方将各占50%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固执的王氏认为土地使用证书的内容登记错误,于是向县国土局申请撤销。

为了彻底解决原、被告的房屋权属纠纷,妥善处理原告与县国土局的土地行政争议,基于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县法院与县国土局决定共同对原、被告的房地产权属纠纷进行调解。

2014年8月21日下午,联合调解由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黄永林与婺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汪红霞共同主持,双方共七名工作人员参与调解。调解人员充分发挥各自部门职能优势,不厌其烦的为原、被告辩法析理,分析利弊得失,希望双方珍惜亲情,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矛盾纠纷。经过三个小时坚持不懈的努力,也许是被调解人员的苦口婆心和敬业精神所感动,原、被告均同意作出让步,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正屋所有权及其份额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县国土局的主持下达成了土地分摊协议。根据两个协议的约定,原告王氏享有70.5%的正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被告张二享有29.5%的正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8月26日,县国土资源局派员将办好的土地证亲自送到张二和王氏手上,双方都很满意。至此,一起困扰原、被告多年的房地产权属纠纷在法院和国土局的联合调解下获得了圆满的解决。

据悉,这是婺源县法院与婺源县国土局在房地产民事侵权领域开展的首次联合调解,实现了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融合和优势互补。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沟通,深化合作,争取为日后促成法院与国土部门构建重大案件联动协调机制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图为被告在县国土局的主持下签订土地分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