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弃婴”唤回亲情需要法律亮剑

14.10.2014  19:42

  ●张玉胜

  今年9月2日,一个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男婴,被遗弃在贵阳市妇幼保健医院内。近日,在福利院的救助下,贵州省人民医院心脏外科为其进行了手术,男婴重获新生。如今一个月过去了,男婴的父母仍未现身。

  (10月9日《贵阳晚报》)

  如果说家长将患病男婴遗弃于医疗机构,尚不无摆脱医疗费负担、寻求社会救助的善意初衷,那么,重获新生后的孩子仍难觅亲生父母的踪迹就难免有些不近人情。“弃婴”唤不回亲情母(父)爱,拷问的不只是无良知父母的亲情伦理,更有对家庭监护权的履行和有效保障“弃婴”权利的深层次追问。如何督促每一位为人父母恪尽监护人法定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婴幼儿被抚养权利,亟需从司法的角度关注与思考。

  诚然,即便是病愈弃婴最终回不到亲生父母的怀抱,仍可有贵阳市儿童福利院作安置的“托底”。但面对父母可以随意抛却亲生骨肉,甚至连重获新生的小生命都不予接纳的行为,人们仍不免油生种种疑问。既然为人父母,缘何不尽监护义务?在社会已付出爱心善举让孩子转危为安时,仍未现身的父母当情以何堪?也许,两位家长的隐身不无自身因素的考量,比如无法面对先前的“遗弃”行为,担心舆论的议论与讨伐,忧虑重获新生孩子的后续康复和护理负担,等等。但这些顾虑不能成为其逃避抚养责任的理由。

  值得关注的是,类似这种遗弃病残儿的现象绝非个例。尽管由此可以追问到大病救助和残障儿童康复等社会保障事宜,以及强制婚前检查,力避遗传性病儿出生等社会问题。但强调社会保障并非默许甚至纵容随意遗弃行为。毕竟抚养孩子是父母的天职与义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婚姻法》第三条也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由此解读,抛弃病残儿甚至拒接病愈孩子,不只有悖亲情,有失道德,更涉嫌违法。曾几何时,人们围绕“弃婴安全岛”的存废争论不休,其聚焦点就在于弃婴保护与遗弃问责的纠缠不清。事实上,不管人类社会建多少个儿童福利机构或弃婴寄养场所,都只能表明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文关怀,既不能取代父母作为抚养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更不意味着随意弃婴的行为正当与合法。弃婴是国际公认的违法行为,而且在不少国家属于重罪。道德归道德,福利归福利,法律就是法律,而并行不悖的三者却应该有一个殊途同归的目标,那就是保护好亟待亲情抚养的婴幼儿童。为了遏制“弃婴”的频发势头,唤回迷失的亲情母(父)爱,请法律向随意弃婴者亮剑问责,为无法表达诉求的被遗弃孩子撑起保护伞。

让协商文化飞入寻常百姓家
  “培育‘赣事’好商量品牌,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政协新闻网
解决烦心事 笑迎高铁来
●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