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审“结石宝宝”父亲案点赞
25.06.2015 10:39
本文来源: 人民网
据近日各大媒体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决定再审郭利敲诈勒索案,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郭利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决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郭利是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受害女童的父亲,因维权曾与奶粉企业进行交涉,后被奶粉企业所在地法院认定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5年。
早在2010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因该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为由,指令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然而,当年12月再审后,被裁定维持原判。与上次再审不同的是,这次再审的主体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方式是“提审”,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非此前的“程序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极难,能被“提审”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郭利案这次以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被提审,似乎让人看到改判无罪的曙光,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国内有近30万名儿童深受其害,在类似消费纠纷的维权过程中,亦有多起被追究敲诈勒索罪的当事人,郭利案件的被提审及其最终的处理结果,无疑成了万众瞩目的对象。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强调被告人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郭利案能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被提审,意义非凡。
许昔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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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2015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