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为父申请追认烈士 民政局称曾招供拒认定

22.10.2014  19:05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晓飞)现年70岁的王某称,父亲在抗战时期为八路军采购物资途中被捕杀害,向民政局提请追认烈士,但由于民政局认定王某父亲并非在为“组织”服务,且当事人证实,王某父亲有“变节”行为,因而未予追认。王某不服,将平谷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平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某诉称,父亲在抗战时期为平谷县裕民总店(冀东军区十四军分区后勤部)委托的王各庄分店代采购物资,在执行任务时被捕遇害。但由于历史原因,王某父亲未被评为烈士。

1980年前后,王某就该问题向平谷区民政局申请追认父亲为烈士。平谷区民政局以王某提交材料缺乏原始证据和有力证明为由不予追认,王某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平谷区民政局辩称,对原告1980年前后的申请已作出处理意见,明确提出“王某父亲等三人当时身带的证明信是谁给开的,是否为八路军办事,以及王某父亲被捕后有什么表现均调查不清,故不能追认为烈士”。

民政局出示的证人证言还显示,与王某父亲同时被抓后又被保出的张某证明,王某父亲因受刑不过曾招供,后被杀害。

民政局认为,王某之父即使是组织派出,但其曾有招供行为,不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