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作恶 称霸一方
本报讯 周怡然 记者周均国报道:7月23日下午,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对被告人林某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决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为非作恶
法院审理查明,曾某萍、江某生和帅某、胡某平、龚某青、刘某明等人(均已判刑)均系铜鼓县排埠镇村民,从小相识。上世纪80年代末,上述人员先后辍学,一起混迹于排埠镇一带,经常实施小偷小摸、打架滋事等违法活动。1992年左右,曾某萍、曾某甲(已判刑)兄弟利用“枫树宾馆”、“丰田帮”成员力量,采用暴力打压同行的方式,逐渐树立恶名,并通过刘某章发展手下成员及被告人林某等人。2004年后,以曾某萍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非法影响。同时,曾某萍等利用组织成员力量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拍卖、接受服务、倒卖国有资产、承接工程、开办经济实体等,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巨额财富。曾某萍直接或通过下层人员间接发展组织成员曾某乙等共计20余人(除在逃人员外,已另案处理组织成员28人)。
该组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行贿等数十起犯罪活动,直接或间接造成一人重伤、数十人轻伤或轻微伤,国有财产大量损失等严重后果。
该组织在公共场合实施一系列打砸和摆场面示威等违法犯罪活动,与其他黑恶势力逞强争斗,插手民间纠纷,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林某能自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林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