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举行法院负责人专题论证会
江西广播网10月13日讯:
今天,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论证会,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6个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和6个县(市、区)人民法院分管院长及有关业务处室同志,就进一步修改完善《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进行专题论证。江西台记者王莹报道:
论证会上,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同志结合司法实践,对《条例(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十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邱小昌介绍,2012年至今,抚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件25件。
(出录音)“此类案件调撤率较低,上诉率较高。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比例高于中学生,体育课与课件休息时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明显多于其他时间。这充分反映了省人大常委会这个立法非常有必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夏晓媛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对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是还不够详尽。
(出录音)“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反而觉得比较多的是学校因故提前放学造成学生伤亡的,特别在农村溺水死亡的,很多都是学校因故提前放学,没有通知家长。”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纯清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谁来预付鉴定费用也是争议较多的情形。
(出录音)“第四十三条规定鉴定费用最后承担的问题,没有解决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增加鉴定费用的预付和承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放当事人预付,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表示,各级法院相关同志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于条例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出录音)“今后我们地方立法,凡是涉及到跟法院相关的,我建议都要专门开论证会,因为司法实践给我们提供了立法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