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乐国土资告字〔2016〕01号
经乐安县人民政府批准,乐安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招标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指定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序号 | 编号 | 土地 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 用途 | 土地开发程度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出让年限(年) | 建设 周期 | 投资强度要求 | 投标保证金 | 起始价 |
1 | 361109 160001 | 县城迎宾北大道东侧(液化气站旁) | 39996.5(约60亩) | 科教用地 | 现状出让 | 0.6<FAR≤1.0 | BD≤30% | GAR≥35% | 50 | 二年半内竣工 | 按相关规定 | 400万 | 806万 |
具体规划指标详见住建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乐规用地条件[2016]第1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须单独申请。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综合评价标准包括:1.土地出价标的;2.该地块的建筑设计规划方案; 3.该项目的功能定位、建设要求、经营管理等。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16年06月08日至2016年06月28日(节假日除外),到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招标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6年06月08日至2016年06月28日(节假日除外),持有关资料到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投标申请手续。申请及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06月28日16时。
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含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等);
(5)投标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7)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8)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9)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 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5)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6)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7)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6)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7)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8)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认证的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5)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6)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7)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投标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请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另提交原件核实。所有申请文件用A4纸张提供。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6年06月28日17时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定于2016年07月19日10时至2016年07月19日10:29时在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开标厅投标,2016年07月19日10:30时在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开标厅开标。
七、本次招标不允许邮寄投标文件。
八、投标保证金交纳帐户及联系方式
开户单位: 乐安县财政局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乐安县支行
帐 号: 1511 2055 0902 6426 481-2
开具保证金票据地址: 乐安县县城工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票据室
联系 人: 曾梅英 黄丽勤
联系电话: 0794-6598676 13970415892
转账时,请在进账单上注明“361109160001号地块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保证金须以转帐方式交纳,不接受现金及其他方式。投标申请人转帐后,凭进帐底单到乐安县县城工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票据室开具正式的投标保证金票据。保证金转出账户户名与投标申请人名称需保持一致。否则不能认定为该投标申请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
九、本次出让,不设底价
十、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要求、经营管理及其他特别约定
(1)建设项目定位为幼儿园,用于开办幼儿教育及培训。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保教楼、综合楼、培训中心、家长亲子园、儿童主体公园、儿童剧院、文化长廊等;(2)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按照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建设;(3)土地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交纳建设保证金200万元,待宗地开工建设完成土方平整及基础动工后一周内,予以一次性全额返还;(4)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及各种服务费等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政策待遇,依法依规给予减免;(5)投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县扶持学前教育的补助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6)奖励中标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7%用于支持中标方建设。奖励资金来源由教育部门在向上争取的学前教育奖补资金中支付,分三年进行,第一、第二年按项目建设进度由财政评审该幼儿园当年实际投资额度的7%予以奖补,第三年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该幼儿园总的投资额度进行评审,并依评审结果按实际总投资额度的7%对奖补资金予以结算。如上级资金有缺口,由县财政奖补支付完毕;(7)对建设项目的奖励和优惠办法,在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依据履行;(8)为支持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乐安县人民政府同意派驻部分人员到幼儿园工作,具体工作及待遇由教育局和中标方商定,派驻人员实行教育局与中标方共同管理。因工作原中标方如需辞退上述派驻人员,需在二个月前书面告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9)在取得土地后,中标方30日内完成项目建设详细规划设计和环境评估报告书,报县规划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审定。审定后2个月内须动工建设。一期工程24个班16个月内须建成办园,二期工程27个班与项目地块城市规划道路同期开工建设。在建设中中标方如需变更设计规划,应经县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许可;(10)中标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11)中标方如违反以下任意一条款,将视为违约,县政府将按该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的90%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中标方要退回县政府支付的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地面建筑物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约定条款如下,条款1:未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条款2:本项目只能用于经营建设使用,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中标方如需转让合法取得的本项目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等,不得改变其土地性质和用途,其转让合同必须经县政府签章后方可生效。同等条件下,县政府有优先收购权;条款3:中标方未如期缴清土地出让金;条款4:中标方建设详细规划设计经县规划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审定通过后1个月内未动工建设;条款5:幼儿园必须在总建设周期30个月内竣工并投入使用;(12)在取得项目用地后十天内,中标方与县政府签定项目协议,具体要求及未尽事宜在协议中明确;(13)其他:对投资项目的功能定位、建设要求、政策待遇、奖励补助、建设保证金的交纳和返还、监管等,届时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实施。
十一、招标承办机构联系方式
1、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地址: 乐安县乐安大道国土资源局五楼
联系人: 曾庆辉 罗欢
联系电话: 0794-6598543
2、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 乐安县县城乐安大道133号
联系人: 杨 鹏
联系电话: 0794-6571792
十二、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公告为准。
乐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