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2.江西省人民政府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清单,项目编码:14018,审批部门:江西省水利厅。
三、许可条件: 从事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类别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
1.已依法取得江西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计量认证证书(CMA)。
2.计量认证检测能力附表内主要检测项目和主要参数需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6号令)附录表内的检测能力要求。
3.经水利部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每个类别应有10人及以上,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都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4.申报单位已依法取得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
四、许可程序: (一)发布年度受理乙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公告;
(二)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向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提交申请;
(四)组织专家评审;
(五)省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资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作出许可决定。
五、应提交材料目录: 1.首次申请乙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3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2.申请延续乙级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一式3份;
(2)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单位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后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统一采用A4纸张打印且分类装订成册。
六、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20天;
2.承诺时限:20天。
七、受理地点:
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八、承办机构及责任人: 厅质监中心站:廖石田、张乐文
九、服务电话及监督投诉电话: 88825559(服务),88825723(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