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17.10.2013  13:51

城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两红”人员等首次列入救助对象

    核心提示

    昨日,记者从市城乡社会救助局获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委文件,我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城乡医疗救治制度,将救助对象范围扩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A

    救助对象扩大到六类人群

    根据我省的规定,调整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城镇“三无”对象;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6、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其中,第四条是新增加的补助对象。

     B

    门诊医疗救助实施新的标准

    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以来,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政策执行和救助标准上也存在较大差别。为了使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尽量做到公正公平,缩小地域差距,为此,医疗救助政策作出了调整和规范;1、对城镇困难群众,政府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为成年人人均120元,未成年人人均50元。2、对农村困难群众,政府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50元。

    在日常门诊救助中,我市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对象纳入日常门诊救助,其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10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因患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需要依靠门诊维持治疗的,其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给予救助。

    已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的县(市、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四条“六类对象”因患特殊重大(慢性)疾病确需依靠购买必须药品用以维持日常治疗的,其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C

    两类人群住院医疗给予100%救助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100%救助。

    同时,城乡低保对象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条“六类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贫困家庭儿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要提高到8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其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救助在政策范围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申请大病医疗救助,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同时,我市还对重大疾病开展了专项救助,明确了救助程序和审核要求。(来源:浔阳晚报 记者 包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