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有发现利用汽车保险诈骗现象中须引起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突飞猛进,人们生活条件逐步改善,汽车作为人们挣钱和家庭出行的交通工具,已进入千家万户。由于我国城镇道路基础设施滞后,驾驶人员驾驶技术和法规意识差异,人们出行的安全意识存在一定的问题。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频发,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居高不下。由于汽车成为多数家庭的重要资产,绝大多数车主都主动购置了汽车保险,以便车辆发生事故时将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发现存在利用汽车保险诈骗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在交通事故中双方都负有事故责任,因为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或者在两车相撞的情况下,一辆车比另一辆购置的保险更全面,为了获得最大利益的保险赔偿,事故双方私下进行协商,由购置保险的机动车责任方或者购买保险较全面的责任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除了保险赔偿外,不再要求事故主要责任人承担额外的赔偿。现实是往往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引发纠纷。二是利用保险公司快速理赔的便利,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有的车主看到保险即将到期,和修理厂密谋串通,采用车辆互撞,或撞交通护栏杆、水泥墩等方式,伪造一起交通事故,缔造假案,达到骗取保险理赔的目的。一方面车主“挣回”保费,另一方面汽修厂获取了汽车修理费。有的车主没有购买机动车车损险,当车辆发生外观损坏需要维修时,也会和维修厂合谋,伪造事故,骗取保险理赔。三是因无证驾驶、醉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出事后找人顶包或离开现场,待酒醒后报警,规避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从而获得正常保险理赔。有的车辆在送维修时,车辆被汽修厂拿去与其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由汽修厂领取理赔款。此外,还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自身原因不能获得保险理赔时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而派你去保险理赔的情况,在事故中受伤人员隐瞒事故事实骗取医疗保险的情况。
为了让这种骗保现象不再发生,保险资金不再流失,维护好正常保险理赔秩序。笔者认为:一是交警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应依实际情况划分责任。不能依据事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出具交通责任书。二是机动车车主要有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要深刻认识到和汽修厂伪造事故骗取保险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机动车车主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车辆发生事故后要到正规的修理厂进行维护,切勿把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交给他人,以备他人虚报材料,从中获利。车辆维修后,车主应及时查询自己的保险理赔情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云 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