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车辆被损 你会索赔“车辆贬值费”吗?
车辆被追尾,大多数车主往往只要求修好,但也有车主考虑到汽车属于消耗品,出事故经修理后会贬值,所以会将事故责任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据记者了解,在我省已判决的案件中,既有赔偿被驳回的案件,也有获得支持的案件。■吴非、信息日报记者王欢文/图
案 例
面包车本身有损耗 贬值赔偿被驳回
今年2月,吉安永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车辆被损,经修理后仍要求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去年5月,被告宋某驾驶货车在永丰县某路段与原告李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等四人受伤、两车都有一定损伤。经交警认定,被告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等人的治疗费用已赔偿完毕。原告的受损车辆经原、被告双方同意送到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修理,修理费为10300元,被告宋某已向修理店支付。因原告认为未完全修好,且车辆经过修理后的贬值损失被告未予以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修理、重作、更换。本案被告将原告的车撞坏后,经原、被告一致同意,将受损车辆送至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修理,被告为此支付修理费10300元。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购买该车时,裸车价格仅为34800元,已使用一年,本身就有耗损,在被告承担了赔偿修理费10300元的法律责任后,又要承担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半挂车整体性能下降 贬值索赔获支持
去年6月,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确认原告抚州某运输公司的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费等合计35483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20183元给原告,余款15300元由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赔付给原告。
2012年5月1日,原告抚州某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105国道2108KM+590M路段时,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属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的一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原告的司机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车辆后经司法鉴定,认为贬值损失为8000元。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对于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费等费用存在较大分歧,经协商多次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驾驶的属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自卸货车与原告的司机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使原告方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及被告陈某的雇主依法应对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修理费用)承担赔付责任。对于原告的间接损失(法院认定的车辆贬值损失及未认定的停运损失),依据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属责任免除内容,该项合理损失应由侵权人被告南丰县某物流公司承担。发生事故后,车辆能够修复的部件可修复,不能修复的可更换,但受客观条件及维修水平影响,事故车辆修复后,整体技术指标通常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往往出现故障率升高等问题,且整体性能下降,对安全性等均有影响,故对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为8000元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走 访
不同等级车辆 出事故贬值不同
针对已有案例情况,23日,记者来到某4S店二手车交易点,在未透露任何车辆信息的情况下,请二手车评估师对座驾进行估价。
二手车中级评估师钟术先围着记者的座驾走了一圈,然后打开四扇门、后尾厢、引擎盖等。之后,钟术告诉记者,这辆红色小车是2010年的车,只有后尾厢盖换过,贬值了千元左右。记者听后告诉钟术,这辆车的确是2010年买的,且于去年被追尾,将后尾厢盖进行了更换。
“我们这里的评估是免费的,如果要鉴定,那么费用不低。如果事故车辆前后都‘伤筋动骨’,且车身有切割更换,那么贬值的就越多。例如,C级奔驰被追尾过,更换了尾厢盖,大概贬值七八千;如果是S级奔驰,被追尾更换尾厢盖,贬值至少两万多。”钟术表示,很多出过事故的车主都不知道车辆贬值的问题,只知道车辆因为消耗造成贬值,其实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也会贬值。
当天,记者随机询问了几位车主,他们均表示一般只要求对方将车修好。
说 法
没有明文规定 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小秀表示,由于国家对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明文规定要予以支持,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起诉的,法院基本不会予以支持,而是会进行调解或驳回原告请求。通常,不建议车主索赔,因为鉴定费很高。像该院去年受理过一起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的,当时原告花费的鉴定费就超过八千元,后来予以调解了。“当然,在极端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严格把握。这需要看车子是自用还是转让,购买了多久,在事故中是否有主观过错等。”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合议庭吴审判长也告诉记者,根据全国统计数据显示,一般交通事故案件占所有立案总数的16%~24%,而且正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到,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多数观点认为贬值具有可赔偿性,但仍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在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所以,目前我国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吴审判长告诉记者,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该院对受损车辆系运输中待售的新车,如果请求赔偿贬值费,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