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华:事故面前:生命救援重于责任认定
现实生活中,经常可见发生在我们身边周围的各种事故。毫无疑问,发生事故必然有刮碰撞擦、人员伤亡现象,其中也定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问题。但在事故面前,生命救援无疑是首要的、第一位的,责任认定是次要的、第二位的。毕竟生命最重、安全至上,人的生命有且只有一次,每一个人不仅应该珍爱自己的生命,同时也应该珍爱他人的生命。
然而,实践中却经常看见一些人在事故面前,面对他人的伤亡无动于衷、漠不关心,只是在一旁若无其事地等待事故的责任认定,想当然地认为只有认定明确是自己的责任之后,才感到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去采取相应的救援赔偿行动。否则,就不关自己的事情,可以理所当然地置身其外,不去救援。
很显然,这既是一种对他人生命不负责任、毫无怜悯之心的冷漠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要受到舆论良心的谴责,而且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惩处。因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交警部门也强调指出,如当事人因保护现场而坐视伤者不管或放弃抢救,以致伤者伤情因延误治疗而加重,当事人将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事故面前,无论责任在不在于己,生命救援既是一种必备的道义,也是一种应尽的责任。
俗语讲,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对我们每个人来说,生活中凡事都不可能一帆风顺,总是不可避免地要经历和遭遇一些意外事故。在事故面前,追求责任认定无疑是应该的、正常的,毕竟涉及人身财产损失及相应的理赔问题。但不能因为追求责任认定,就可以对他人的生命伤亡视而不见、不理不睬。要知道,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损失相比,无疑是第一位的,容不得有任何的耽搁和延误。因为财产损失随时可以赔偿,但人的生命却是十分脆弱的,只能争分夺秒。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今天他人遭遇的生命伤亡,很难说日后绝对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如若对他人生命毫无怜悯之心,又怎能在自己陷入同样境地时寄希望于他人对自己热情施救。
古语讲: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意思就是指救人性命,功德无量,因为人的生命有且只有一次,失去了就不再存在。正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面对事故,在生命救援和责任认定面前,应该理所当然地把生命救援摆在第一位,而不应沉湎和纠结在责任认定之中。要知道责任认定没有早晚之分,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终究会有水落石出的时候。而生命却有早晚之别,来不得任何的闪失,稍有迟疑就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对于每个在事故面前只知一味关心责任认定、而对他人生命安全漠不关心的人而言,不妨想一想,如果伤亡的是你的亲人,你还会那样若无其事、置身其外?如果哪一天这种事情发生在你自己身上,你又会是什么反应和感受?
一个社会,只有把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作为基本的底线,才能文明和谐;人际交往,只有把尊重他人、善待他人作为基本的信条,才能友善温馨。因此,在事故的伤亡面前,无论责任有没有认定、在不在己,都应该像爱惜和保护自己的生命那样,敬畏和尊重他人的生命,以争分夺秒的急迫之心第一时间去施救,绝不无动于衷、冷漠无情。唯此,才是一个有情有义、重情重义的人。否则他人的今天就是自己的明天,终将陷入自作自受的可悲境地,留下“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悔恨结局。因为多行不义必自焚,你不对他人负责,又怎能奢望他人对你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