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诉“天猫”不正当竞争

07.11.2015  09:58
原标题:京东诉“天猫”不正当竞争

双11”电商集中促销活动临近,“京东”与“天猫”却因不正当竞争闹上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因认为“天猫”投放广告宣称“当日达当日用”等系片面宣传,属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京东公司将天猫商城的运营商、天猫超市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一并告上法院。

原告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全国性的大型网络零售平台京东商城的运营商,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京东商城华北地区的商品销售商。两公司提出,京东商城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其配送服务。通过“211限时达”等服务标准,京东形成快速送达的商业形象。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是网络零售平台天猫商城的运营商,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天猫商城平台的天猫超市频道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

今年9月,京东发现天猫商城及天猫超市陆续在地铁站及地铁列车内投放大幅户外广告,并在报纸上刊登整版广告,使用“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 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广告语,宣称其货物配送能够达到全城当日送达。但是,上述广告宣称的所谓的“当日达”实际只限于北京市的主城八区,且若晚于当日上午11点之前提交的订单,只能次日送达而无法“当日达”。同时,即使对于北京市主城八区的客户,某些品类产品也无法做到“当日达”。

据此,京东认为,商品送达时间是网络零售商吸引及服务于消费者的重要指标,两被告通过上述广告宣传的方式,对只能在部分商品、部分地区并且满足其他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当日到达效果,进行大范围的片面宣传,夸大所谓“当日达”的效果,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天猫商城的交易额超过全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总额的50%,而且两被告发布上述广告的时间点正好临近一年一度的“双11”促销季,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波及面广,影响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环境,给两原告造成了重大商誉和经济利益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两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目前,该案已立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