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囧途》告《泰囧》索赔一亿 被告否认侵权

09.01.2014  14:37

  《人再囧途之泰囧》)创造票房奇迹的同时也摊上了官司。电影《人在囧途》出品方状告《泰囧》制片方及该片导演徐峥等五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称被告故意误导宣传,让观众误以为《泰囧》是《人在囧途》续集,并提出高达一亿元的索赔金。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方否认侵权,并称票房的高低与片名没有关系。

   原告:《泰囧》是在搭便车

  据《人在囧途》的出品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该公司老板刘光伟起诉称,其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和拍摄续集的权利。《人在囧途》2010年上映后获得了业界的认可和观众的喜爱,成为知名品牌。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最初的《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公映,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或暗示《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续集等,而事实上原告早已获准拍摄《人在囧途2》,被告的虚假宣传让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此外,被告明示或暗示《泰囧》是《人囧》升级版的言论,贬损了原告的商誉和声誉。同时,被告不公平地占有原告电影市场的市场声誉,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的《人在囧途2》无法拍摄。

  原告方认为,被告如果没有吸收《人在囧途》的竞争优势,就没有《泰囧》今天的票房,被告直接将《人在囧途》取得的成果据为己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鉴于五被告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在囧途”非知名

  昨天,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徐峥五被告进行了共同答辩。

  被告律师首先指出,刘光伟不是电影《人在囧途》的经营者,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此外,华旗影视公司并非电影唯一的出品方,无权单独提起诉讼。而徐峥和光线传媒公司也非《泰囧》的经营者和出品人,故不应成为被告。被告律师认为,原告追加徐峥为被告属于恶意炒作行为。

  “被告方也不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据被告方律师说,《泰囧》是独立创作并获得公映许可的影片,原告提交的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影片获得过的一些奖项,都不能证明“人在 途”四个字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具有公众心目中的知名度。

  被告律师说,电影作为精神和文化产品,消费者主要从导演、演员和内容的不同来区别来源,仅靠电影名称不会导致观众混淆。此外,两个片名从字形和结构等来说也并不相同。“《人在囧途》的名称是套用新加坡电视剧《人在旅途》,属于常用句式,不具有独创性或者显著性。 ‘囧’字也是2008年的十大流行词。”律师说,即使公众对涉案两部电影产生一些联想,也是因为两部片子的演员都是徐峥和王宝强,而并非电影名称。

  “即使原被告的两个片名相似,也是电影行业的一种常态,法律对此并不禁止。”被告律师随即举出大量例子,比如《疯狂的石头》到《疯狂的赛车》等,并表示随便一找,片名相似的片子多达200多部。“不同的投资方拍摄相同或近似片名的影片是电影行业公认的被允许的行为,如果被告构成侵权,那么大量的电影都侵权,极大地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电影的发展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

  被告律师指出,《泰囧》的官方宣传中从未提及该片是《人在囧途》的续集一说,而原告提交的起诉指认被告虚假宣传的证据都是媒体的相关报道,并非被告的说法。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