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未被采纳

10.07.2015  20:28

人大常委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司法实践中已基本不再使用 刑法征意见未撤嫖宿幼女罪

法制晚报讯(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8月5日,可登录全国人大官网查看二审稿全文并在线提交意见。

继去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嫖宿幼女罪的存废、继续减少死刑、扰乱法庭罪等诸多条款引发广泛的关注。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截至今日上午记者发稿,已收到近1300条各方意见建议。

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记者发现,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未被二审稿采纳。

据了解,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当初增设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幼女的人身权利,但对这一罪名的实施,这些年来一直存在争论,不少人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将该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

马馼委员提出,希望借这次修改的机会,比较集中地解决涉及妇女儿童保护的问题,把这个罪名(嫖宿幼女罪)废除掉。

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

暂未列入草案基本不再使用

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也一并公布。

汇报中写道,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对这些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论证,考虑到有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草案。

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嫖宿幼女罪”一直深陷存废争议中,一有幼女被性侵的新闻,“嫖宿幼女罪”就被人们拉出来“敲打”一遍。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说,刑法修正案(九)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一定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研究是否废除该罪。

全国人大代表、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表示,2014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几乎成了“僵尸法律”。期待嫖宿幼女罪能够尽快从法律规定、从人们的视野中完全的、彻底的消失。

二审稿中扰乱法庭秩序罪未做变动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引发热议的另一问题,是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

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该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此前,司法界曾对“扰乱法庭秩序”相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而二审稿对草案未做变动。

建议

将该条第三、四项规定删去

对于二次审议稿中的上述内容,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认为:可将该条第三、四项规定删去,其他规定保留。

尚权律师事务所认为:第一,这两项条款不符合目前的司法环境。一个法条、一个罪名,必须放到一定的背景里,放到一个罪名群里,放在一个大的语境中考察,才能够看出这个立法是否适宜。

第二,对于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刑法中,侮辱、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的罪名。该项的规定,或与法律职业人的执业权利及在法庭上的言论豁免权产生冲突。同时,也破坏了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对法庭违反法定程序提出质疑的法定立场。

第三,该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行为方式没有限制,只是在程度上的限制,增加了“严重”。但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其实是很宽泛的,比如交头接耳、鼓掌、拍照、录音等,都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可能会使一些比较轻微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入罪。

第四,对于律师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必要的,但完全可以通过司法局或律师行业协会进行惩戒,严重的可以吊销律师执照,甚至可以司法拘留,这足以保证法庭正常的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