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邮政法》部分条款

16.05.2015  19:25
时间:2015-05-16 18:26 来源:赣邮网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五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会议决定将《邮政法》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修改为“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将《邮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将《邮政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邮政法》等法律也将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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