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依法作出决议助力经济发展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职权。
2014年,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性认识,与时俱进,积极探索,紧紧围绕省委的工作中心、围绕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例如,2014年5月至7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时发现,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地方填埋、破坏城区湿地的现象较为严重,直接影响到城市最基本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的决议》。决议从充分认识加强城区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坚决防止非法侵占、填埋城区湿地现象发生,着力修复和提升城区湿地生态功能,切实加强对城区湿地保护的组织领导等5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针对侵占、填埋城区湿地的突出问题,决议明确要求“更加严格依法保护城区湿地,面积8公顷以上的城区湿地应当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没有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城区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保护”,体现了依法创新的精神,对加强城区湿地保护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在2014年作出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江西省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据悉,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六部委批复的《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省人大常委会还将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决议》(草案)。目前决议草案已起草,拟从确保全面实现方案确定目标、加快实施重大举措、推进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改革、健全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强监督等方面提出要求,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助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巩固发展好江西的生态环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