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法》决定
31.12.2013 14:30
本文来源: 工商局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抓紧组织做好配套准备和实施工作。
一是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清理、修改、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在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的同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让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这项利国利民的举措“落地生根”。
本文来源: 工商局
31.12.2013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