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彪:严惩行贿犯罪彰显法治正义
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4月29日新华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然而,现实中被判行贿罪的案例并不多。原因之一,行贿似乎是被逼无奈而为,如“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暂缓使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事实上,行贿者为啥要“又跑又送”,心里明白得很。说穿了,就是自己要办的事,是不该办甚至是见不得人的,但为了让别人能“高抬贵手”,便想到了“用钱开路”。
这一方面反映了受贿者“不给好处不办事”的歪风邪气,另一方面也折射了行贿者的阴暗心理,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处心积虑“围猎”官员,千方百计拉人“下水”。如果在打击这类犯罪时,对其“网开一面”,在他们看来,与获得的巨额利润相比,这种犯罪是值得的。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不提高行贿犯罪成本,视受贿“罪大恶极”、行贿“罪轻一等”,不仅不利于打击受贿,还将误导社会的认知,助推行贿滋长蔓延。如此,法治尊严、社会公平何在?
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都是犯罪,应当受到同等处罚。事实上,早在1999年,最高法、最高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去年以来最高检多次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此次又专题研究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工作,表明了从源头上惩治腐败、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坚强决心。笔者在为此叫好的同时,也期待各级在反腐斗争中,像打击受贿者一样严厉打击行贿者;在审理贿赂案件中对行贿犯罪一样重视、一样严惩;在公开对受贿犯罪结果时,一并公布与此相关的行贿者处理结果,真正使行贿者也同样付出应有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