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吉水27人涉黑案宣判,最高获刑19年6个月!
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10项罪名 判处欧某彬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9项罪名, 判处郭某勤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其余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 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
法院经审理查明
欧某彬初中辍学后无所事事,便开始在社会上实施违法行为。2014年4月,欧某彬注册成立吉水县凯盛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大肆网罗具有犯罪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开设赌场、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欧某彬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以来,为了牟取经济利益,欧某彬注册成立吉水县凯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吉水县盛泽建材公司,以公司为依托,大肆吸收混迹社会的刘某祥、周某涛、周某明等二十余人,在吉水县城南设置据点,为非作恶,逐渐形成欧某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强揽工程,强行入股他人开设的动漫城,垄断城南片区水泥的销售市场并强行向用户销售钢筋、水泥,开设赌场抽取“水钱”等行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指使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30起,违法行为25起,致6人轻微伤 ;造成恶劣的重大社会影响,在吉水县形成强势地位,树立了社会恶名,给当地群众造成极大的恐惧心理,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
以欧某彬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吉安中院遂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