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正确适用法律是前提

21.07.2015  16:37

  良好的以案释法效果,建立在司法机关良好的适用法律基础之上。从长远看,无论是向当事人答疑解惑,还是向公众传播法治理念,都应回归到司法文书的说理性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的六类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由此观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起码具有两方面功能:一是针对案件当事人和围观者答疑解惑,及时化解矛盾和误解,增强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再就是针对一般民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以真实性、亲历性拉近法律与民众的距离,增强普法的效果。

  法律的专业性太强,难免会引起业外人士的不解和疑惑。所以,直接面对社会的司法在处理案件纠纷时,应顾及民众对司法决定的意见和态度,而不能给人以自说自话、蛮横不讲理的印象。专业上的隔膜为建立以案释法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但释法的前提须是依法正确适用法律。实践证明,以往一些案件演变为负面舆情事件,很重要的原因是司法决定本身适用法律有误。从事实的依法还原到证据的非法排除,从程序的严格恪守到法条的选择适用,都可能出现准绳失据,从而造成一个纰漏引发全盘质疑。因此,良好的以案释法效果,一定是建立在司法机关良好的适用法律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