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正确适用法律是前提
良好的以案释法效果,建立在司法机关良好的适用法律基础之上。从长远看,无论是向当事人答疑解惑,还是向公众传播法治理念,都应回归到司法文书的说理性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的六类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由此观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起码具有两方面功能:一是针对案件当事人和围观者答疑解惑,及时化解矛盾和误解,增强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再就是针对一般民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以真实性、亲历性拉近法律与民众的距离,增强普法的效果。
法律的专业性太强,难免会引起业外人士的不解和疑惑。所以,直接面对社会的司法在处理案件纠纷时,应顾及民众对司法决定的意见和态度,而不能给人以自说自话、蛮横不讲理的印象。专业上的隔膜为建立以案释法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但释法的前提须是依法正确适用法律。实践证明,以往一些案件演变为负面舆情事件,很重要的原因是司法决定本身适用法律有误。从事实的依法还原到证据的非法排除,从程序的严格恪守到法条的选择适用,都可能出现准绳失据,从而造成一个纰漏引发全盘质疑。因此,良好的以案释法效果,一定是建立在司法机关良好的适用法律基础之上。
以案释法要求司法强健内功,这同时隐含了一个悖论: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的司法决定,司法机关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在法律文书中说理,把道理讲透,把法律文书公开,针对当事人和围观者的答疑解惑就实现了。但在法治转型期,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说理性还不够,民众对法律文书的理性认知还不足,所以最高检此次《规定》中明确的三种以案释法情形,包含了法律文书说理,也包括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一起案件有哪些事实经过证据确认,可以适用哪些规范,规范与事实之间是如何发生关联,司法决定又是如何排除其他可能性等等,或可期待得到较为详尽的说理。
不过,从长远看,随着法治的进步,无论是向当事人答疑解惑,还是向公众传播法治理念,都应当回归到司法文书的说理性上。前不久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的判决,几乎让很多人的微信刷屏,其严谨的说理性使得两派意见虽然截然相反,却同样赢得人们的认可和尊重。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司法文书能够如此被争相传阅,那么游离在法律文书说理机制之外的种种释法活动,或许就可以告别历史舞台了。(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