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废止139件规范性文件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决定废止以厅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139件、宣布失效59件、进行修改20件、第二批继续有效278件。
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西省人社厅从2015年6月开始,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谁制定、谁清理,谁发布、谁清理”的工作原则,组织人员对该厅2011年集中清理后继续有效的829件以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1年-2014年以厅名义发布的29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修改的理由;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说明废止或宣布失效的理由,在此基础上提交2016年1月28日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
予以废止的139件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如《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后备录用人员储存库管理暂行办法》(赣人发〔2003〕38号),其依据的上位法《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已被省政府令第185号废止等。二是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如《关于规范省本级第三人责任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工作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发〔2014〕42号),其主要内容与《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等相抵触。三是主要内容被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如《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军后是否缴纳养老保险金问题的答复》(赣劳人社险〔1988〕5号),其主要内容已被《军人保险法》所替代。
宣布失效的59件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适用期已过。如《关于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工业企业下岗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1998〕23号),规定了三年的有效期,目前时效已过。二是阶段性工作。如《关于实施全省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关爱行动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107号),这项工作从2011年4月启动、2012年10月完成,目前已不适用。
进行修改的20件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情况比较清楚、修改量不大、可一揽子进行修改,共有4件。如《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441号),其中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的规定不一致等,其余均有效。二是存在问题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规范性文件,甚至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根据情况逐步安排修改,共有16件。如《江西省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6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13号)已经取消了两定机构的行政审批,有必要按照规定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但如何修改还需进一步研究,同时还涉及卫计委、药监局等部门,比较难在短时间内完成修改任务。
省人社厅要求,对于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将清理结果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