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出游,该不该罚?

16.10.2015  17:49

  旅游,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就是到景区游山玩水、饱览名胜。但在有些驴友看来,旅游就该“说走就走”“不走寻常路”,越是人迹罕至的地方,越是充满未知因素的秘境,越能刺激他们的肾上腺素。旅游之于他们,更像是探险。

  既然是探险,那这条路显然不能“说走就走”,抬脚之前得先看清路,做足功课,至少领队要对线路有充分了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动计划和详细备选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而且,还应该跟当地的主管部门事先沟通,最起码出了状况得有人知道你们在哪儿。

  但实际上,有些驴友并不是合格的“探险者”,他们很多都是通过互联网召集起来,彼此连名字都未必叫得上来,更别说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旅行目的地的选择很随意,往往是拍脑门决定的,之前谁都没去过。如此任性的旅行让他们变成了“麻烦制造者”。

  近日,17名驴友私自进入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探险,结果遇暴雨失联,当地组织上百人,出动80多辆次各种车辆、冲锋舟,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才将他们救出。类似的事情并不鲜见,很多人已经见怪不怪了,之所以在网上引发讨论,是因为这次被救的驴友挨罚了。

  这17名驴友闯入的自然保护区是明令禁止进入的。当地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他们每人罚款1000元。所以,有网友质疑“营救收费”这本身就搞错了方向,是误读。

  营救活动到底该不该收费?首先,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包括国内与国际公共救助与灾害援助,驴友个人的探险行为救助并不在政府公共服务范围之内。而且,驴友前往的自然保护区并不是法定的旅游景区,也就是说,没有任何部门有义务确保他们在这些地方的人身安全。按照《民法通则》,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政府虽然有义务救人,但费用却应该由驴友出。

  其实,在一些发达国家,民间探险活动救援中产生的费用就是由搜救活动的提出者及被搜救者家属负担的。在美国,目前已有8个州通过可对“疏忽或刻意违规驴友”收费的法律;在英国,喜欢探险的人需要自己购买救援保险,在遇险时请求救援公司的帮助;而违规旅行的驴友遭遇危险时,政府虽会立即出动救援队全力搜救,但当事人被救出后,会面临一定数额的处罚。

  在我国,由于民间户外探险活动是近些年才大规模兴起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不过,一些省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完善问责机制。比如,新疆多年面临着救援驴友难题,2014年当地出台《关于户外探险被救需要承担费用的规定》。今年8月份,新疆再次把费用问题加以明确,特别提到,如果在救援过程中使用直升机,那么直升机升空的费用是每小时3万元。

  物质条件的改善让追求新奇、刺激生活成为可能,文学作品中也把一场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描绘地如诗如画般美好,着实令人向往。但真要付诸实施时,还是应该面对现实,“奋不顾身”的探险最好三思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