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建厅:物业企业不得暂停或推迟自备锅炉供热

11.11.2015  10:08

  

  为保证物业管理小区自备锅炉按时供热,保障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1月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自备锅炉供热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因供热价格尚未商定等原因暂停或推迟自备锅炉供热,确保按时供热和供热质量。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供热工作的重要性,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今年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稳定。

  对于供热工作保障不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摘自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