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31.10.2013  16:17

 

赣国资考核字〔2010〕469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

 

管理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现将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列支工资和福利,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各项收入及福利,必须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

2、福利费还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应根据《通知》要求,立即对福利费进行清理,并在2010年底前,将2009-2010年的清理情况报省国资委。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如以前未计入工资总额内,经审计后,可调增工资预算基数。

3、集团公司本部清理情况应单独列支说明。

4、此次清理后,如以后再发现企业福利费等工资性收入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将按照违规违纪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