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报送2015年(第22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5]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做好2015年(第22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申报及2015年度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认定工作
(一)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主营业务应符合2014年—2015年认定领域和重点(见附件1)。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2、3、4。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均需通过地方推荐申报。
(三)每个省市择优推荐企业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3家,有两个以上创新型城市的省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5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所在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5家(其中推荐的创新型城市、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四)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五)请于2015年7月2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附表用Office Excel格式)、纸质文件(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2015年评价工作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4、5。
(二)为了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2014年度享受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和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情况,请组织企业填报享受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情况表(见附件6)。如企业未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写明原因。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行文,于7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的电子文件(附表用Office Excel格式)、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