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 可封设备

04.12.2014  10:18

12月3日,记者从江西省环保厅获悉,该厅已出台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提出,对公民处50元以下行政处罚可走简易程序;罚款10万以上的案件,厅案审委须集体审议;罚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须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登记立案的违法行为 指定专人负责

规定》提出,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省环境监察局分管局长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分管局长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罚没款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对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并需要依法作出按日连续计罚处罚的案件,报请省环保厅案审委集体审理,作出处理意见。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由省环境保护厅法规处负责处理,省环境监察局法制科和案件调查机构配合。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由案件调查机构提出,省环境监察局法制科具体实施。(记者陈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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