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3.02.2014  12:10

为加强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本级企事业单位发展改革,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全总所有。全总书记处授权资产监督管理部对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企事业单位接受资产监督管理部的监督管理,接受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监督,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会资产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月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财务报表,年底报送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批制度。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全总书记处授予的权限,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一、需审批的事项及权限

1、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2、企事业单位申请由全总出资购置设备或进行投资、基本建设(包括改造、装修)的项目,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3、凡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工会股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4、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理财)、融资借、贷款和资产抵押,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100万元—500万元的事项,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5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5、企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购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6、企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改造、装修),涉及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7、企事业单位核销呆坏账、固定资产报废,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50万元—300万元,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30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为评估价值。

二、审批程序

企事业单位报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提交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呈报单》、请示报告、项目分析或可行性报告、意向性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审批材料报资产监督管理部综合处。

第四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要按照全总的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全总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包括政府拨付使用及政府补助资金形成)的房屋和土地资产,一律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

第五条  实行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资产监督管理部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分类确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分管资产监督管理部工作的全总副主席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并以此作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建立重大经营决策责任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资产监督管理部和企事业单位,在重大经营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明确责任,按权限分别由有关负责人对决策事项进行签批,形成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危及资产安全的情况,资产监督管理部有权进行风险提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超越权限,未经资产监督管理部批准擅自投资、融资和处置资产,以及开展合资合作项目。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或为其它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运作资金。

第七条  建立和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企事业单位要聘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熟悉本单位业务领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担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企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参与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外界因素发生突变,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事业单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涉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事业单位资产被执法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突发事件。

第九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未经离任审计,原则上不得调任、辞职、退休。离任审计内容为任期内本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产经营效果和效率情况,以及执行国家、全总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情况。

全总组织部、经审办和资产监督管理部组成联合审计小组,负责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体决策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体制,建立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企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坚持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所有经营决策都必须审慎进行可行性分析,重大经营项目和改革方案要经过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的评估,提出可行性方案,按照各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和审批

第十一条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薪酬管理。全总成立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监督管理小组(组织部、财务部、经审办公室、资产监督管理部组成),在全总书记处领导下,对直属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工资等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经营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第十三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定期向全总书记处报告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遇有重大事项随时提请汇报。

第十四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渎职、失职、决策失误,或违反本规定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资产监督管理部予以警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接受资产监督管理部的风险警示、不遵守法律法规、决策失误、滥用职权、渎职、失职,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总及其有关部门在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此件发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