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江西省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调整我省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
(一)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内容优化调整为五项:
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2.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
3.实施清洁生产情况;
4.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5.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二)对已经过上市环保核查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以及获得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后一年内再次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环保核查内容优化调整为三项:
1.募投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
2.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3.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与上一次核查时段间隔超过36个月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
二、缩短核查工作时限
由我省负责主核查的,公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省环保厅方予受理。我厅环保核查工作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核查公示时间由10天缩短为5天。
由环保部负责主核查,我厅向环保部报送初审意见的,我厅环保核查工作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由外省负责主核查,我厅协助对我省境内有关企业进行核查的,环保核查工作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企业补正材料、整改问题的时间,核查公示时间、以及因投诉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在内。
三、优化核查程序
(一)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我省协助外省核查的,还需要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环保厅(局)要求我厅出具环保核查协查意见的函;
2.首次环保核查或再次环保核查申请报告;
3.公司首发并上市方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4.企业(含各子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出具的预审意见;
5.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首次环保核查、再次环保核查申请报告文本应报送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稿;环保核查申请文件、首次环保核查或再次环保核查申请报告编制内容与格式要求详见附件。
(二)环保核查规程
1.环保核查一般程序优化为五个环节:
(1)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省环保厅受理。省环保厅经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即予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材料;
(3)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4)根据专家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起草核查意见并在《江西日报》和省环保厅网站公示5天,同时征求相关处室意见;非我省主核查的,仅征求相关处室意见;
(5)出具核查意见。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无反对意见或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公示期满后出具核查意见。
2.对尚未开工建设或还未正式投产的生产性企业,省环保厅在受理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后,根据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3.对非生产性企业,省环保厅在受理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后,在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三)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企业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当按环保部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应当向环保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
2.企业的申请文件和申请报告应当介绍企业环保理念、环保目标及发展规划,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激励措施,采取的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效果;说明公司与环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并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计划。
3.企业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或有重大遗漏等行为,环保部门可以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4.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指定申请核查企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准备核查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不得向申请上市环保核查企业违规收费。
四、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和后督查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金融及证券监管部门,对计划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前辅导,督促其对照上市环保核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提前整改环保问题。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即进入环保后督查范围。
(二)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环保问题,且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规定不予受理或退回核查申请材料情形的,省环保厅不予受理或退回核查申请材料,并责令企业整改,并在环保后督查时检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三)省环保厅将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每两年一次系统深入的后督查,后督查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持续加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一)在上市环保核查期间,申请核查企业应当在其网站公开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属于再次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还应当公开对上次环保核查要求(包括整改承诺)的落实情况。上市环保核查结束后,申请核查企业应当在其网站公开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承诺;向环保部门承诺整改环保问题的,还应披露整改方案、进度及结果等信息。属于强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还应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等信息。
企业没有自己网站的,应当在其所在地设区市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网站公开上述信息。
(二)环保部门逐步公开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信息,如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文件、监督性监测数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保处罚情况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印发〈江西省上市核查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的通知》(赣环防字〔2010〕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申请文件、首次环保核查或再次环保核查申请报告编制内容与格式要求
2013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