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禁毒条例等法规草案

02.04.2018  16:45

  3月3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西省禁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委员们发言踊跃,会场气氛热烈。

   禁毒工作需要个人、家庭和社会多方参与

  制定禁毒条例,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委员们认为,《江西省禁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建立在大量调研基础之上,总体改得很好,但有一些内容也需要表述更清楚一些。沈谦芳委员说,“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应明确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巡查是联合巡查,还是独立巡查,还是二者皆可;明确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铲除的程序,是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再铲除,还是可以直接铲除后再报告。同时,对孕妇、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应与上位法相衔接,作出特别规定。

  陈日武委员说,总体赞成“条例”内容。禁毒重点是抓种植、制毒、吸毒、贩毒四个环节,关键是抓基层、抓基础、抓教育。要把预防教育摆在重要位置,需要约束力来推动。

  黄小华委员说,“条例”第十一条中的“毒品预防与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中“毒品预防与禁毒宣传”、第十三条中“毒品预防教育”的表述不一致;在第十四条中增加家校合作的相关内容;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从源头开展禁毒工作”“对引诱学生吸毒加大处罚力度”的内容。

  舒仁庆委员说,“条例”中关于“卫生计生部门”“司法部门”“食品药品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财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等表述应该与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内容相衔接,特别在部门名称设置、职能划分等方面对标定位,在文字表述上修改完善。

  刘季春委员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有关“经医治或者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规定,在操作层面上有困难。就医院而言,作出死亡证明很容易,这里强调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死亡鉴定”,而且要经过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有待斟酌。

  徐力委员说,毒品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和民族危害巨大。该条例制定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条例对工作责任作出了细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关键在于贯彻实施,建议条例的落实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应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同时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保障条例实施。

   加强湖泊保护事关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水是生命之源,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委员们认为,《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出台很有必要,对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体污染,保障湖泊功能,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具有重要意义。马志武副主任说,制定湖泊保护条例,这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现在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目前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接下来省里也将进行相应的机构改革,改革后的生态环境类综合性规划的职权将集中到自然资源保护部门,湖泊保护规划不是行业管理规划,也是综合性规划。条例草案明确湖泊资源保护规划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是一大缺陷。二是湖泊保护的概念还不明确。我认为湖泊保护至少涉及三个方面,即水体、岸线、岛屿,但条例关于湖泊水体内容多,其他比较少。具体到条文上,就有以下矛盾或疑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前后有冲突,建议全部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具体主管部门;由于条例对湖泊定义不是很明确,第十二条规定的普查工作也就不好开展;第十三条没有规定由谁来牵头编制湖泊保护的总体规划;第十四条中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已经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表述要修改;第十七条对湖泊保护范围规定不够科学,建议直接用设立核心区、缓冲区、外围区的办法来保护湖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应该采取分等级保护原则、提出具体的强制性要求;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现象,造成部门相互推诿,不利于湖泊保护。

  郑为文副主任说,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在禁养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设施必须全部清除;在可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畜禽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湖泊水环境。

  冯桃莲副主任说,水资源是一个系统整体,山塘、溪水也应纳入保护范围。建议对“条例”第三条中的湖泊概念增加限定,“常年蓄水面积0.5平方公里”的面积限值要适当下调,并将本条第二款中的“公布”修改为“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应当保证污水达标排放”修改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及时清运和污水达标排放”。

  魏民委员说,“条例”中关于湖泊保护的目的和要求不够明确,要进一步清晰表述,并据此明确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明确监测口径和评估标准,确保条例中有关内容前后一致。

  李广振委员说,建议“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增加“非法捕捞渔类资源”内容作为最后一项;将二十六条第六项“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修改为“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等会危害水体的物品进行水产养殖”。

  胡立文委员说,“条例”中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养殖、种植、房地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江西是旅游大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可以适当考虑;建议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述。(图、文:孙洁,简报组、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