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查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惩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二、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依照下列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依照《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并处五十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构成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规定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公安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