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住宅专项维修金六种情形可急用

30.08.2014  11:13

      (江西日报通讯员王纪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但其申请程序过于复杂,维修资金很难得到使用。为破解这一难题,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如遇六种情形,可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种情形可应急使用

        《通知》具体规定了可以应急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六种情形。一是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二是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三是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四是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五是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六是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

        无须多数业主同意,2个工作日内办结

        《通知》明确了两个申请主体。一是有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的物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房管部门申请应急维修,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负责核实。二是没有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居民委员会核实。

        《通知》体现了从简从快原则。一是《通知》明确,经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上规定大大简化了申请程序。二是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一经核准,立即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通知》体现了透明公开原则。申请人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前,应当在所在物业的主要出入口张贴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天;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通知》规定,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县将在2014年底前,全面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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