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作家的信被拍卖:原作者起诉拍卖行
原标题:遗失作家的信被拍卖:原作者起诉拍卖行
彦火
去年底我遗失的一批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作家书信,出现在广州崇正拍卖行。这批书信,主要是内地作家给我的书信,其中包括巴金、钱锺书、杨绛、叶圣陶、俞平伯、沈从文、卞之琳、艾青、骆宾基、王蒙、秦牧、顾城、郁风等人,共达十九封之多。
有朋友从广州带来拍卖行的拍卖手册,手册上刊印了我遗失的信件。在这一拍卖专页上,还有我个人的照片及简介,给人印象是我委托拍卖行拍卖这批信,有误导的成分。
这批信件原拟2014年12月25日在广州某宾馆拍卖,时间逼迫,我除了通知传媒外,立即发表声明。声明如下:
本人潘耀明(笔名“彦火”)近日发现早年遗失的一批与作家来往的信件,刊印在广东崇正拍卖行的“广东崇正2014秋季拍卖会私家话语(近代名人朋友圏)”的刊物上,大吃一惊。这批信件包括巴金、钱锺书、杨绛、叶圣陶、俞平伯、沈从文、卞之琳、艾青、骆宾基、王蒙、秦牧、顾城等人给我的信件(信件上款署名除了用本人的姓名潘耀明外,也有个别用笔名“彦火”)。这些信件纯属我与作家朋友之间往来的私函。本人对此深感愤慨。除了要求拍卖行立即停止这次拍卖,本人将保留一切法律追究的权利。
特此声明
2014年12月20日
早年我研究中国现代作家,又策划编辑出版不少现代作家的作品,与这些作家长期以来保持了书信的联系。
我所遗失的这批信,不乏出自名家、大家的手笔。我相信这批信件是在我转换工作时“流失”的,至于如何“流失”,则是耐人寻味的。
我过去与作家来往的书信,大都是存入私人档案内,由助手或秘书管理。
这些信的不翼而飞,当然不是无缘无故的。
我与拍卖行交涉时,指出在拍卖手册上出现属于我所拥有的信件,上款有我的名字,而之前我并没有委托过拍卖,也没有转让给其他人。既然这些信件没经我同意,这次拍卖当属不合法。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这些信件真的是我遗失的,拾到者应归还失主,如果据为己有,须负上刑事的责任了。
作为拍卖行,理应撤拍。
年前,某位已退休的杂志主编,把钱锺书、杨绛夫妇给他的信和杂志的信拿去拍卖。杨绛女士知道后很是生气,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宣布拍卖者败诉之余,还被判罚人民币二十万元。
杨绛的理据是,这些书信牵涉版权和个人隐私。
换言之,这次书信拍卖,侵犯了个人的版权和隐私权。
所谓版权,因信是由写信人写的,版权理应是属于写信人的;至于隐私权,是书信中属于个人之间来往的私函,内容也是限于两者之间沟通,不是公函,更不是致大众的公开信。
按照国际版权法的惯例,除非写信者逝世五十年后,否则版权的拥有者基于隐私权的理由,是不能公开或变卖的。
我被拍卖的信件,除了涉及以上的版权和隐私权外,还有所有权的问题。
因为这些信件的所有权属于笔者,这是笔者遗失的信件,拍卖行明知信件所有权不是属于拍卖者,如果继续拍卖,也须负上刑事责任。
这桩拍卖信件风波,后来在香港《明报》《明报周刊》《泉州晚报》《深圳晚报》《新京报》及多个网站发表我的声明和给予声援,及在本人的交涉下,这批信件终于撤拍了。
下一步,将是如何追回这些遗失信件。这批信件既是遗失物,拿到这批信件的人,不管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得,都应归还失主,否则将负上刑事责任。
后来我所聘请的律师告诉我,该拍卖行还把一封郁风给我的信,连同其他人的信件悄悄拍卖,违反了撤拍的承诺。
拍卖行接到我的律师信,已表示把上述信件退回给委托拍卖方,妄图推卸责任,我正循民事法庭起诉该拍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