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使用频率有效期限一般不超3年

25.01.2021  16:41

  江南都市报讯 谢立志、全媒体记者李巧、实习生杨雯暄、吴玉婷报道:1月24日,记者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工作,该厅制定了《江西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需提交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符合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同时,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用途;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下列材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并在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上签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开展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申请覆盖范围不超出县(区、市)的150MHz、400MHz专用对讲机频率,满足该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可合并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与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手续。

  涉及交通运输、渔业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实施许可。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受理,省政务服务窗口以及各区域无线电监测机构,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办理等服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若申请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明确使用许可的期限。常规使用频率,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重大项目用频需求,一次性许可最长不超过10年;临时使用频率,有效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此外,如涉及公安、国安、安全生产以及防火、防汛、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工作,牵头单位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建立相关应急频率储备库。

   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改正,或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延续申请。

  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人需要转让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该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转让时应提交原频率使用许可证、双方转让协议和该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如转让方已在相关频率设置无线电台,应同时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结果查询及网上办理等,并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暂行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