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供述与证据不符 重审由死缓改判无罪

08.06.2015  13:58

   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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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宋兴富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内江中院重审认为,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改判被告人宋兴富无罪。

  宋兴富与酒后的伍根友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伍根友被发现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于田地上。检察院认为此行为是宋兴富所为,将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法院。内江中院审理支持了检察院的诉求,判宋兴富死缓。省高院没有核准,发回内江中院重审。内江中院重审认为,宋兴富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最终改判宋兴富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