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31日)

21.01.2016  11:47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供销 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现就我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使我省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构建四大新型体系,真正把我省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新型为农服务体系。着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新型为农服务体系。

  新型基层组织体系。着力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构建自主经营实体、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联合体相结合的新型基层组织体系。

  新型联合社治理体系。着力强化层级联系,构建上下贯通、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新型联合社治理体系。

  新型社有企业运营体系。着力提升为农服务实力,构建纵合横联、业态现代、管理科学的新型社有企业运营体系。

  二、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

  (三)打造农业生产服务平台。围绕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以供销合作社为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社通过行政推动和市场化运作,有效整合物资供应与技术服务资源,组建县级惠农服务公司和乡镇惠农服务分公司(中心),采取大田托管、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开展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按照供销合作社新型庄稼医院标准,在县级惠农服务公司和乡镇惠农服务分公司(中心)建设规范的庄稼医院,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培育新型农民的积极作用,依托市、县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性农民职业技能和科普推广实训基地。

  (四)打造城乡流通服务平台。深入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提升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流通效率。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科学合理布局,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农产品集散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以及城乡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流通实体的规划建设,搭建农产品流通平台。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省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优先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列入省统筹推进农业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省级鲜活农产品流通重点企业予以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各级政府现有投资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稳定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

  (五)打造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加强与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全方位合作,推进“江西网上供销合作社”建设。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组建农村电子商务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接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推行“互联网+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计划,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施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计划,建设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级网购服务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发起设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

  (六)打造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以党建带社建、村(居)社共建的形式,依托供销合作社和基层组织,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探索推进城乡消费合作,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

  (七)打造合作金融服务平台。本着“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控制风险、稳妥推进”的原则,创新开展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合作金融服务平台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开展股权合作与业务交流。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系统内外资源,依照法定程序发起设立江西供销合作银行。

  三、构建新型基层组织体系

  (八)推进基层社升级改造。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的联结,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基层社,建立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将村“两委”负责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村致富能人等选入基层社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突出基层社的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资本、土地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经济上的联结。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全面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综合型示范性基层社。对于薄弱基层社,采取上级社和社有企业帮带、农业经营主体入股投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进行升级改造,将已经承包或租赁的经营网点逐步纳入基层社经营服务体系。在基层社空白地区,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规范创办新型基层社。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财政项目资金可以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以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九)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或领办土地流转、农资、农机、植保、消费、公共服务、资金互助等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各类合作社,拓展专业合作领域,带动更多的农户开展合作经营。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促进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符合农民合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予以安排。将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型合作组织纳入政府扶持目录。

  (十)推进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组建。坚持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托县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主体,组织县域内各类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涉农协会和基层社,成立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农合联”)。县级农合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在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指导下独立运行。农合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与指导,主要承接和实施政府对农合联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搭建政府与农民合作社沟通平台,推进农民合作社与涉农部门和单位的全方位合作。县级农合联在辖区乡镇设立分社,在有条件的乡镇也可设立乡镇级农合联,与基层社实现两社合一、融合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省、市级农合联,加快形成完整的农合联组织架构。

  四、构建新型联合社治理体系

  (十一)完善联合社治理结构。省、市、县三级供销合作社统一规范冠名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订联合社章程,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机构。根据章程,在现有基础上优化职能配置和机关机构设置。稳定和落实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保持其组织机构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开展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对经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的联合社机关人员,允许给予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

  (十二)完善行业指导体系。着力完善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密切联合社之间的层级联系,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省和市级联合社要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组织实施好基层社建设和改造,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探索联合社对成员社资产监管办法,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上级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探索建立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每年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中按20%比例提取注入予以做实,各级财政整合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一部分上缴上一级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由供销合作社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十三)完善行业协会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依法发起成立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与实施,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实现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品牌创建活动,提升我省名优特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由各级联合社作为主发起人,吸收涉农单位、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行业协会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会员,组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推进服务需求方会员与服务提供方会员的全面合作。

  五、构建新型社有企业运营体系

  (十四)创新社有企业管理体制。各级联合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模式,确保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在改革过渡期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在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十五)创新社有企业运行机制。建立社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健全财务、预算、重大投融资、审计、资产处置等各项管理机制,完善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延伸产业链条,培育新的增长点,提升社有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六)创新社有企业联合合作。按照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要求,着力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并购重组、相互参股,实现跨层级纵向整合和跨区域横向联合,在农资、棉花、粮油、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烟花爆竹、再生资源行业,培育若干个大型企业,提升社有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效益。整合省本级优质社有资产组建省供销企业集团,市、县两级社有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省供销企业集团。在保持社有资本对供销合作社主营业务和主导行业控制力的前提下,推动社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为农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六、加强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十七)加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按照中央要求,站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落实扶持政策,确保我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成立由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抓紧研究制订我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报送中央审定。各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分别报省委、设区市委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定。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列入省委、省政府督查工作任务,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供销合作社统一列入农口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供销合作社和农合联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已有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金融债务、职工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以及土地确权登记、征迁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保持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上述行为的,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八)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逐项梳理已出台的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逐步扩大供销合作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规模,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农资、日用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仓储配送中心以及基层社、综合服务社、城市商贸中心、乡镇经营服务综合体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统筹安排。对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原有以及新增的国有划拨建设土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基础设施。委托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以及救灾物资等政策性储备任务,实施高毒农药集中统一配送。鼓励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十九)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着力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选好配强县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支持选拔和吸收专业人才、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等进入县级联合社、基层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民合作社以及社有企业就业创业。永葆“三严三实”工作作风,以江西供销合作社“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核心价值观激励全体干部职工投身于综合改革,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为我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