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 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赣供改办字〔2016〕5号
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供销合作社,各试点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根据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全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点》(赣供改字〔2016〕2号)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供销合作社)将于近期组织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评估验收工作。其中,对安远县、上栗县2个省级试点单位进行总结评估验收,对南昌县、彭泽县、渝水区、贵溪市、靖安县、德兴市和广昌县等7个市级试点单位进行中期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2.《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3号);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赣办字〔2016〕5号);
4.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省供销合作社在安远上栗两县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函(赣府厅字〔2014〕90号);
5.各试点县(市、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各地供销合作社要严格对照试点方案和任务清单逐项开展全面自查并形成自评报告(安远、上栗为试点终期自评报告,其他试点单位为中期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整体情况和推进举措。总体概述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文件精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详细介绍推进各项试点任务的具体措施及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成效和经验总结。认真总结在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创新体制机制、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和促进农村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对已完成的试点项目,要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从推进手段、运行机制、管理体制、配套政策、改革成效等方面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案例。经验总结既要突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性成果,也要注重分析具有地方特点的个性化因素,以便下一步开展精准化推广。
3.存在问题和不足。客观分析、实事求是反映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试点方案设计中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优化综合改革顶层设计提供借鉴和依据。
4.下一步打算及建议。根据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对成熟经验列出推广举措,对需要继续试点探索的提出具体方案,对需要停止的试点项目制定善后措施,对需要修改出台有关法规政策的提出具体意见。对具有全面推广意义的有关经验及需要在省级层面进一步协调的事项,可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现场考察调研。各试点县、市(区)要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提供部分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销农村电子商务及社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现场,以供评估验收组察看。
(三)组织召开座谈会。在审阅自查自评材料、现场考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召开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建议邀请当地有关党政领导、供销合作社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基层组织和社有企业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等参加座谈会。
三、其他事项
(一)各试点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尽快开展自查自评、准备考察现场、组织工作座谈,全力配合做好评估验收组开展工作。自查自评报告要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名义报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试点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评估验收组工作联系,尽快确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时间。原则上,全部试点评估验收工作要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评估验收组分工安排
2016年11月1日
附件:
评估验收组分工安排
第一组:安远县、上栗县、渝水区
组长:高明,省供销合作社办公室主任
第二组:南昌县、彭泽县、靖安县
组长:吴小平,省供销合作社人事处处长
第三组:贵溪市、德兴市、广昌县
组长:黎明,省供销合作社教育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