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喜:依法治游也要正视导游基本利益

05.05.2015  10:56

  针对近日网曝云南一导游因不满游客消费低而辱骂游客的情况,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3日通报了调查和处理结果,拟对该导游作出吊销导游证的处罚,拟对涉事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对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并将涉事导游及旅行社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5月4日《京华时报》)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应当体现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新的旅游法颁布实施后,能否抑制旅游市场乱象,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依法治游,严格执行旅游法,加强对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公司和导游的监督管理。依法治游,从严执法,对违规导游、违规旅游公司进行严肃依法处理,是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拟对违规导游和涉事旅行社进行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这是非常必要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和教育意义。依法治游,就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不容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家节假日出来旅游是为了欣赏美丽风景,为了亲近大自然,为了在享受服务中放松心情,释放压力,而不是出来受气的。显然,任何胁迫购物、胁迫消费的行为,都是违背游客意愿的,都是对游客利益的侵犯。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服务过程中各方利益关系的一部基本法律。无论游客或导游还是旅行社,都应严格遵守旅游法,按旅游合同办事,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游客来说,应遵守文明旅游的规定,保护旅游景点设施,约束自己的不文明行为习惯,做一个文明游客,做一个有修养的游客;导游应当遵守导游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根据旅游合同为游客提供优质导游服务,不得强制游客购物、消费,或者任意降低导游服务标准;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规定,服务内容公开,收费标准公开,选派优秀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中的乱象,在导游身上发生的一些破坏游客利益的行为,其实都是因为一个“”字而起。因此,对于导游的正当利益,我们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否则,导游的基本利益如果得不到保障,必然影响导游队伍的素质,影响旅游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法治游,也应关注和重视导游的基本利益需求,建议旅游局强制要求各旅行社必须为其所属导游提供由底薪加服务提成构成的基本薪酬标准,为导游购买基本人身保险。否则,导游无底薪,无保险,即使对导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也是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损害游客利益的问题。导游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证,如何能让导游规规矩矩,不发生损害游客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