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侦破案件程序正义比测谎仪更可靠
日前,合肥市肥东县检察院开始采用测谎仪查办犯罪案件,已成功侦破三起职务犯罪案件和10余件非自侦刑事案件,其测试准确率达100%。合肥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洪军告诉记者,测谎仪协助侦破的几起案件效果明显。据他透露,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2000余起利用测谎仪侦破的案件,使用成功率达98%。(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在国外,测谎技术的准确度确实远远高于法院承认的其他证据的科学性,培训合格的测试人员可达到小于1%的差错率。在我国,也有资料表明,测谎仪的准确度达到了90%以上。现在,合肥传来的喜讯恐怕更让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振奋。
不过,即便在某一地方某一时间,测谎仪的准确率高达100%,也不等于测谎仪在所有地方所有时间的准确率都能达到100%。测谎仪也有折戟沉沙之时,而且栽得很惨。1998年,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民警同时被杀,据传两名死者生前关系暧昧,负责侦破这起杀人案的民警据此推测两人是杜培武所杀并动用了测谎仪。测谎结论是,杜培武否认杀人的供述是谎言,杜因此被判了死刑。然而两年后,真凶被抓且供出了其杀害两人的犯罪事实。有人或许会说,这仅仅是个案,但哪怕测谎仪的准确率能达到99.99%,只要出了一个错案,它就值得慎重对待,因为对于错案的当事人而言,它就是100%。
也许正是鉴于杜培武案的教训,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文件中指出:“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测谎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这一点许多使用测谎仪的检察机关心知肚明,合肥检方也承认“测谎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但为检察机关指明了调查方向,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可如果测谎仪显示犯罪嫌疑人撒谎,尤其是有“98%”、“100%”这样的高成功率支撑时,侦查人员很可能会以此逼迫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或相关物证,特别当其手中并没有有效证据时。
因此,越是在测试准确率被吹得神乎其神时,越要保持清醒和注重程序正义,用制度来避免权力为追求破案率而越出笼子。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制定防范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刑讯逼供的措施,要落实同步录音录像特别是全程同步录像制度,还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法庭更要坚决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有关机关要坚决查办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杨 涛)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