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权假冒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
赣打假办发【2014】2号
各设区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成员单位:
根据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制定了《江西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信息报送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对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口径作了调整完善,自2014年1月起实施。请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和案件数据统计工作。相关表格电子版可登录江西省商务厅网站从“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人:冷萧
联系电话:0791-86246658
江西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信息报送和应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制度,规范信息采编、报送、应用、管理和数据统计等工作,充分、及时反映各地、各有关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深入分析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为领导决策和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结合我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送内容
(一)工作动态类信息。主要反映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打击侵权假冒政策措施,重点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查处的侵权假冒典型案例,宣传教育情况,侵权假冒热点问题,以及当地发生的有影响的侵权假冒事件。
(二)综合分析类信息。主要反映各地、各有关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以及对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侵权假冒热点问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侵权假冒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得出的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
(三)执法数据类信息。主要是按照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工作要求,定期汇总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执法办案数据,以及对执法办案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后形成的综合分析类报告。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数量和时间。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动态类信息每周报送不少于1条,省直成员单位工作动态类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综合分析类信息每季度报送不少于1条;执法数据类信息每月报送1次, 每月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对于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或发生的重大侵权假冒事件要及时报送,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二)报送方式和途径。不涉密信息可通过外网邮箱
([email protected])报送,邮件标题需注明报送单位名称,其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要标注“内部资料”。涉密信息应当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报送,并标明密级。为便于信息的采编应用,各地区、各部门在通过现有工作简报等纸质载体报送信息的同时附电子版。
(三)报送程序和审核。信息员要按照案件数据统计表填写相关内容,信息和案件数据统计表报送需经处级负责同志签批后报出。信息报送单位要建立信息内容审核制度,认真核实所报送信息,保证所引用素材和数据有权威出处,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表述清楚。
三、信息应用
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梳理,择优编写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简报,报送省政府领导、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适合对外公开的信息通过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专栏向社会发布。
四、工作考核
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工作量化计分考评制度,每季度对各设区市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打分并通报。同时,将各设区市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全年信息报送情况量化得分后按比例折算计入绩效考核总分。
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动态类信息报送满50条得10分,满30条得5分;省直成员单位工作动态类信息报送满30条得10分,满20条得5分。所报送信息被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采用1条加0.5分,被工作简报采用1条加2分,被同时采用以高分值计分,总加分不超过20分。
综合分析类信息报送满4条得15分,满3条得10分;所报送信息被工作简报采用1条加5分,被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采用1条加2分,被同时采用以高分值计分,总加分不超过15分。
执法数据类信息按时报送满12次得40分,每缺1次扣10分,数据内容不全或报送不及时适当扣分,扣完40分为止。
所报送信息被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简报或工作特刊采用后,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信息在原记分基础上另加5分;被中办、国办、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刊物采用的,每条信息在原记分基础上另加5分;被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简报采用后,得到省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信息在原记分基础上另加5分。
对信息和数据报送按积分排名给予信息数据报导采集费。
附件: 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表
江西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