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嫁女写生育保证书“结婚”不到一周新娘离家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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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未婚妻”李群曾经生育小孩后,于都青年男子便提心吊胆。为了撮合女儿的婚事,“岳父”写了一份女儿有生育能力的保证书。然而,二人短暂“夫妻”生活后,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女子居然离家出走不知去向。
随后,“女婿”一纸诉状将“岳父”、李群等人诉至于都县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在法庭上,李群道出了出走的隐情。
女儿曾生小孩父亲嫁女写保证书
“90后”小伙王强家住于都县葛坳乡,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后,着急的父亲王大明托人给王强介绍对象。
2014年3月7日,在朋友的介绍下,王强认识了比自己小5岁的李群,在当天的见面中,二人相谈甚欢,并互留了联系方式。经过一段时间在网上聊天,王强觉得对方是一个适合在一起过日子的人,他和李群的恋情火速发展。
二人相识后的第25天,王强便向李群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想法,李群的父亲明确表示,结婚可以,但必须要先给9.8万元彩礼钱、见面礼5000余元等费用。听闻这些,王强当场就傻了眼,他出生在农村,父母日子过得挺紧巴,自己虽工作多年,除去日常花销,没有多少积蓄。
为了成婚,王家人想尽一切办法,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凑,花费10多万元把婚给结了。他除了花1.5万元给“妻子”买了金银首饰外,还向媒人支付了近2000元的介绍费。
“我曾经生育过小孩。”在提亲当天,李群向未婚夫王强“坦白”了自己的经历。
得知这一情况,王家人经一番商量,决定让李家写一份保证书。于是,李群的父亲李华,写了一份“保证如果自己女儿没有生育能力,将归还原告礼金9.8万元”的保证书。
李群随后便来到王家,与王强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新婚“妻子”失联男子怀疑遭骗婚
5月初,王强按照当地习俗,跟随李群回门后,二人便一同来到广东中山打工。让王、李两家人没有想到的是,新婚燕尔的两名年轻人很快就发生矛盾。
5月3日,当王强下班回家时,发现“妻子”李群不知去向,多次尝试与她取得联系均未果。
“想起电视中曾经播放的案例,我开始怀疑自己遭遇骗婚。”王强如是说。
为了跟李群“结婚”,他花费了高额的彩礼,王家人已债台高筑,造成生活困难。一段时间后,王强来到李家,要求“岳父”退还彩礼,但遭到对方拒绝。“李家人借婚姻骗取了巨额的彩礼后,有‘预谋’的李群逃之夭夭,如今拒不返还彩礼。”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强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岳母”何丽、“岳父”李华及李群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于都县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彩礼11.8万余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第二被告“岳母”的银行账号。
受理案件后,于都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站在被告席上的李华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王强的无理诉求。
“丈夫”与前妻藕断丝连让她出走
李华称,原告与她女儿谈婚论嫁时,他把李群包括曾经生育小孩的全部情况,如实告诉王强,并出具了保证女儿有生育能力的保证书,足以证明李家人希望撮合这门亲事。只是因为李群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没有办理结婚证。
对于婚后不久不知去向的原因,李群在法庭上说出了其中的隐情。在外出打工期间,“丈夫”不时早出晚归,她发现王强隐瞒曾经结婚的事实,双方仍然藕断丝连。
2014年5月的一天,王强的前妻上门找到李群。“你赶紧离开王强。”在谈话中,二人很快发生争吵,让她想不到的是,起初在一旁旁听的“丈夫”,居然联合该女子殴打李群。李群认为,她离开原告方的原因,是王强与前妻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实施暴力赶走她。同年5月3日,王强打电话告知“岳父”,称她不知去向,要求返还彩礼。
“我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受原告方的彩礼,更没有收到原告方的礼金,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法庭上,何丽辩称,她不是本案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法院应当驳回原告方对她的诉讼请求,并对她的银行账户立即进行解冻。
被告的代理律师称,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并且发生在农村,收取及返还彩礼都应当尊重农村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长期存在,并在村民中约定俗成,受到法律保护。“该案原告方嫌弃女方,按照农村习俗不应当返还。”
短暂“夫妻”为彩礼对簿公堂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强与李群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在相亲时,支付了礼金9.8万元,及1.5万元“三金”,原告在提亲时花费5500余元,购买电视机、洗衣机等物品,并把1万元现金交给李群,后来,原告王强与被告李群不和,于2014年5月5日分手,原、被告之间就彩礼返还事宜又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必须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强与被告李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原告方按农村风俗支付了被告较大数额的彩礼,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给付礼金98000元没有争议,但被告李华、何丽提交证据证明扣除打发的财物外实际所得为8.2万余元,李群依婚约收取了打发的10000元及“三金”折币15000元,现婚约不成,也理应予以返还,该院酌情认定为2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的见面礼、查家庭折币、食物折币、银元以及亲属红包钱等,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近日,于都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李华、何丽返还原告7.45万,李群返还原告2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张振伟 赖桃发 新法制报记者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