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权视野下的看守所立法
02.07.2015 20:06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看守所和监狱一样,都为国家人权状况最敏感的部位之一,其在押人员的状况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下称《条例》),这部行政法规作为看守所执法的主要依据,一直沿用至今。通过行政法规促进看守所改革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国看守所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看守所管理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但是,《条例》已实施25年之久,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比,不能适应看守所实际工作的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要求立法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为此,针对草拟中的看守所法,应当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对已经落后,不能适应看守所实际工作需求的部分应当大胆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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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15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