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水 四种情形学校无责

12.10.2015  10:46

  本报赣州讯 陈小兵、信息日报记者李湖明报道:赣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赣州市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由市、县、乡政府统筹协调,建立防范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积极预防、依法处置。

  《工作办法》明确,有四种情形发生的学生溺水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是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是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是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是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