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N+1:儿童被忘车内事故频发引发全民关注
事件回顾:
7月23日,陕西富平又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送医后,孩子出现接近脑死亡的症状。
最新进展:7月29日下午,女童菲菲的爸爸说:“今天情况有所好转,菲菲的脚趾头开始有知觉了。”菲菲的心率也有所上升。
进入夏季以来,各地发生了多起孩子被忘车身亡的悲剧。据统计,这已是7月份国内第10起被媒体报道的“儿童被留车内事件”。而今年4月份以来,类似事件已至少发生14起,至少有5名孩子死亡。
2015年4月至今发生的儿童被忘车内事故
4月1日至7月30日“儿童被忘车内”相关的网页新闻和微博走势图
孩子被丢在车里,看国外怎么办: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置一定年龄以下的儿童于无人看管的处境,否则无论是否出现伤亡,都是违法行为。
以美国为例,“孩子被遗忘在车里”的事情一年也只会发生15-25次,为何这么少呢?因为美国有19个州将“把儿童单独留在机动车中”定为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判终身监禁。
今年6月21日,美国加州一名3岁华裔幼女被父母困在露天车内数小时,最终因闷热昏厥,送医后不治身亡。根据加州刑法,死者父母涉嫌虐待儿童以及过失杀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专家声音:
应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说: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就难免遭殃。
张涛:情与法总是让人纠结,但二者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绝对不能混淆。诚然,失去孩子的家长作为“受害者”,理应受到关心和帮助,比如心理干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但作为监护人,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代价,该追究刑责的追究刑责。
王军荣:如何才能让“马大哈”家长长记性?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其受到法律的惩罚。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因为过失而导致孩子失掉生命,哪怕孩子是自家的,也不应被免责。一旦“马大哈”家长被追究刑责,再加上公益宣传,将会起到更好的震慑效果。
龙敏飞:之所以“孩子被遗忘在车里”的悲剧频频发生,就在于很多有车族只把这当做一个普通的常识,只是觉得“不该这么做”,而没有上升到“不能这么做”的高度。但有一个常识应该被重申:孩子是无比珍贵的生命,作为监护人,你有义务采取所有的措施保护他们。
网友声音:
@陈广江:这些年来,校车也好,私家车也罢,孩子被遗忘车内窒息而死的悲剧时有发生,人们呼吁了无数次,甚至喊都喊累了,但依旧无法遏制悲剧多发的势头。在孩子被视为掌上明珠的时代,却接连发生孩子被遗忘致死的悲剧,这是最令人费解的地方。问题症结何在?
@喵喵喵D:为什么会把小孩独自留车里呢,我一直想不明白,我们一家在一起,一分钟看不到就要到处找,还把小孩锁车里我就更不能理解了,小孩没下车难道大人不知道?
@皇室小阿哥1990说:“这种家长真可恨,手机忘不了,居然把孩子忘了在车内,孩子不如手机重要吗?!”
@人民日报也发表微评说:“又见孩童被遗忘车内致死!脑子里想什么了,居然连这种愚蠢的错误都犯;类似悲剧不时上演,为何仍毫无记性?将孩子单独留在车内,涉嫌‘谋杀’,不管什么原因,不管有无造成后果,都须受到惩处。无视教训,必被教训;法律硬起来,类似悲剧才会少一些。”
媒体观点:
《城市晚报》:有人说,孩子伤亡,家长是直接的受害者,已经痛不欲生,再追究刑责不近人情。其实第一,追究刑责的警示作用正是为了让更多的孩子免于意外伤害;第二,追究刑责更能让极少数马大哈家长“长记性”,既能让孩子在安全成长,免于悲剧,又能让家长不至追悔莫及,于情于法,善莫大焉。
《宁波日报》:情与法的平衡总让人纠结,但二者属于不同范畴,绝对不能混淆。诚然,失去孩子的家长作为“受害者”,理应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心与宽慰,但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他们也必须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代价。不追究那些不负责任的家长,就是对孩子不负责。可以想见,随着汽车大踏步进入中国家庭,“儿童被留车内事件”将会越来越多。只有依法惩处那些“马大哈”家长,才能惩前毖后,更好地防止孩子免受意外伤害。
舆情点评:
今年7月7日至25日的十来天里,有10起类似事件见诸报端,这个月也成为三年来最高发的一个月。儿童被忘车内事故频发根本原因在于家长或者老师缺乏安全意识,或者疏忽大意,另外车子又在高温暴晒,易导致孩子高温缺氧窒息而死。应该让法律干预给家长们长点记性。
除了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马大哈”家长的法律处罚,政府还需要加大有针对性的公益广告宣传,媒体也应该加大这方面的宣传,提醒每一个家长注意儿童独处的安全隐患。